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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06]42号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此文件已废止)

 

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下同)是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我省公路总里程25.8万公里,其中农村公路总里程达到24万公里,在公路网中占据重要地位。随着农村公路建设的快速推进,我省农村公路里程还将不断增加。但农村公路养护主体不明确、责任不落实、养护资金缺少稳定渠道、投入严重不足、养护机制缺乏活力等问题十分突出,极大地影响着农村公路运输、行车安全和长远发展。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精神,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确保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现根据我省实际制定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符合我省农村实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稳定投入,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二、明确职责,建立健全以县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一)省交通厅负责制订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补助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工程质量,统筹安排和监管省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指导、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二)市(州)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养护补助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养护工程质量,筹集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指导、监督本地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三)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领导和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工程质量,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四)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不得新设公路管理所。其现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工作,拟订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养护工作,负责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对养护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权路产保护。

(五)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民委员会实施本行政区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建立和健全管理养护责任制,落实日常养护人员并协助做好上级补助项目的实施。

三、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渠道,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一)省交通厅按以下标准安排汽车养路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纳入省交通厅统筹安排养护经费的农村公路范围由省交通厅按照“县到乡、乡到村”的原则确定并公布。拖拉机养路费、摩托车养路费以县为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上全部用于本地农村公路养护,由省交通厅核定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基数。

省交通厅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汽车养路费采取确保基数、增量调控方式筹集。从2007年起,全省各市(州)分成资金以2005年分成额为基数,新增的汽车养路费由省统筹,全额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争取3年调整到位。3年后全省公路养路费用于公路养护的资金比例争取达到80%。各市(州)交通部门养路费分成资金使用在重点保障国省干线公路管养工作的同时,兼顾农村公路的管养。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筹集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正常养护。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的支持,加大对我省财政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力度;加大对特殊困难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其财政保障水平。村道日常养护经费可根据村民自治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妥善解决。

(三)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省级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统一由省交通厅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补助投资计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并根据各市(州)县级配套资金筹集情况予以拨付。

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由县级交通部门按养护计划全额用于行政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审计、财政和交通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全省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办法由省交通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制定。

四、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

(一)整合现有公路管理和养护单位。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统一负责行政区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负责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维护。县公路管理机构编制(控制数)按总量控制、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交通厅商省机构编制部门并按机构编制管理程序办理。

在对公路管理机构科学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的基础上逐步剥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中的养护工程单位,将直接从事养护工程的人员和相关资产进行重组,成立公路养护公司。建立模拟养护市场,在公路行业内部建立竞争机制并逐步推进养护市场化。公路养护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用工制度进行管理。

(二)逐步取消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养护机构实行的养护包干费计划管理办法,全面实行养护工程费预算管理制度,养护工程费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养护定额和养护工程量核定,依照养护合同拨付,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可实行干线支线搭配,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多种方式进行养护。

(三)大力培育公路行业自律性社会化中介组织,鼓励成立公路养护和管理咨询公司、路况检测中心、养护监理企业等,为公路养护市场化积极创造条件。

五、完善配套措施,确保改革平稳进行

(一)落实好体制改革的配套政策。

1.公路养护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机构为职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前已离退休的人员,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待遇水平不变。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养护生产单位由事业转制为企业,为其办理注册登记和营业执照。

3.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由养护事业单位改制的养护企业办理公路工程建设资质。对已取得建设资质并具备升级条件的养护企业要积极支持其申办资质升级。

(二)抓紧制定和完善农村公路养护技术政策、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省交通厅要对我省农村公路养护成本进行测算,建立公路养护数据库,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技术规范、养护定额、质量评定标准和验收标准。各市(州)、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制订具体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指导。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各地改革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认真组织落实改革方案并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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