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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我省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

  川府发〔2011〕14号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国家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根据《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进一步加大“十二五”期间电网建设投资力度,力争全省电网投资规模超过1200亿元。现就加快我省电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电网规划,充分发挥规划的指导作用

  到“十二五”末,全省电网对内建成以500千伏电网为骨架,220千伏电网为支撑,110千伏及以下网络为基础,布局优化、结构合理、联系紧密、城乡协调、安全可靠、国家电网与地方电网协调发展的输配电体系;对外构筑特高压交直流的坚强智能跨省区跨流域的水火互济、购送灵活、交换方便的全国电力资源配置大平台,形成东接三华、西纳新藏、北联西北、南通云贵的全国电力交换大枢纽,为把我省建设成全国重要的能源基地奠定坚实基础。

  (一)电网发展规划要认真把握和充分体现科学性、合理性、前瞻性、安全性和经济性原则,电网发展规划编制要根据电力发展规律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科学预测电力需求,适度超前发展电网;电网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障供应、适当超前、分步实施”的原则,既注重建设高压、超高压和特高压骨干电网项目,又要高度重视建设与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中低压电网项目、入户工程、农网改造升级工程、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程,要适应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的开发利用。流域梯级水电开发的输电规划要坚持优先保证省内用电和资源地用电的原则,适应民族地区留存电量和大用户直购电试点政策的实施。要充分汲取近年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的经验教训,结合“3·11”日本大地震引发核泄漏危机的教训,进一步加强和优化我省电网建设工作,积极推进智能电网建设,提高电网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国家电网与地方电网相互联网,促进“大网”和“小网”协调发展。

  (二)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我省电网发展规划,并报省政府批准。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电网发展规划工作。省级电网企业负责本企业的电网发展规划工作。制定省级电网发展规划要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并做好公众参与工作。

  (三)电网发展规划纳入全省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能源发展规划。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制订当地城镇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为电网建设预留合适的输电通道和变电站站址,协调城镇管线走廊与城镇规划的关系,促进电网项目与其他有关规划的有机衔接和协调发展。各级有关部门在规划和审批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时,要征求电网企业意见,合理预留输电线路走廊。电网发展规划应当遵循节约土地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电网发展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变配电站等设施选址以及输电线路走廊资源要纳入城乡规划依法加强管理和保护,不得挤占和破坏。未经电网发展规划原审批部门同意,不得批准涉及电网项目用地的其他工程建设用地,挤占和破坏电网规划选址和走廊资源。现有规划中未考虑电网建设用地的,应根据电网建设需要,具备条件的应对原规划作适当调整,尽可能满足电网建设用地需要。对于无法采取绕行等其他措施通过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省级及以上重点输电线路工程,各级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依法依规调整保护区范围,合理解决输电线路走廊问题。

  (四)针对我省供电体制现状,进一步研究国家电网和地方电网协调发展的措施。省电力公司要坚持电网开放,确保电网运行安全。支持地方电网与国家电网并网,并及时办理并网事宜,满足地方电网的用电需求。

  二、积极创造条件,做好电网项目核准工作

  (五)电网项目实行分级核准。对于规划内的项目,50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核准。对于报请国家核准的电网项目,省级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对口职能部门衔接工作。220千伏、110千伏电压等级的电网项目(含用户自建和电源自建送出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转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核准;其中省级电网经营企业为项目法人的项目,为简化手续,可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出具意见后,由项目法人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报送项目申请报告。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对于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性资金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审批制,不分电压等级,一律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六)为加快项目建设,同时具备核准条件的多个电网项目,可根据需要“打捆”编制一个项目申请报告上报核准。有关职能部门相应“打捆”审批前置性条件。10千伏及以下低压配电工程和入户工程的“打捆”项目,由县级有关职能部门出具审核建设意见,不再单项编制环评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变电站在原址建设不需新征土地、未造成新的环境影响和增加水土流失的,可不另办用地预审和水土保持方案,可视情况依法依规从简、从快编制和审批环评文件。

  (七)省级有关职能部门要提高项目行政审批办事效率,进一步向地方对口职能部门和电网企业公布电网项目分级审批的划分情况和办事简化程序。对受理的审批项目要集中力量审查,严格按照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规定的审批时限作出审批决定并通知建设单位。环境保护部门对已受理的项目环评文件,分期建设的输变电项目可按终期规模一次环评,在环评文件批复有效期内,该项目后期工程不再另办环评审批手续。各级规划建设部门要加快对变电站选址和输电线路路径选择的审核工作,对符合城乡规划的及时核发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要努力保障电网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需要,做好用地预审和土地征收工作。林业部门要按照审批权限,依法加快林地审核审批和上报,提前介入林地使用申请前期工作,积极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开展拟使用林地外业调查以及林木采伐作业设计调查工作,依法及时审核审批林木采伐申请。水土保持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限时集中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和审批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积极主动做好电网项目核准和建设有关工作。

  (八)项目法人要积极主动申办电网项目核准和建设的相关手续,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完善各项审批要件,认真落实建设资金,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加快电网建设的责任感、紧迫感,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加强协调领导,强化措施保障,确保电网建设顺利推进。

  (九)省发展改革委要定期召开电网建设联席会议,研究提出电网发展重大政策,及时协调解决电网规划和建设的重大问题。省能源局要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做好日常工作并加强综合协调。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电网建设信息报送制度、督查制度、责任追究制等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确保电网发展规划和重点电网项目顺利实施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及时协调解决电网规划和工程建设中的问题。

  (十)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作为电网建设的“三个主体”,要主动作为,加大规划、征地拆迁、建设协调等方面的工作力度,为电网建设创造良好条件。要指定1名政府领导同志协调电网建设工作,落实责任,明确职能,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机制。要将电网建设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职责和考核范围,并逐一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高效开展工作。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居民安置工作,充分发挥城乡基层组织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方面的作用。切实做好施工区域维稳和治安等工作,及时妥善协调各种关系,避免发生阻工现象,为电网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十一)经国家和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批复)的电网建设项目,均纳入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按照《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加强电网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总体协调和监督检查,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和开展督导检查,及时解决相关困难和问题。

  四、规范项目建设管理,健全安全保障体系

  (十二)电网项目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施工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监督制。电网建设项目业主、电网施工企业要高度重视项目建设质量管理,认真执行国家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要认真落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水土保持措施,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电网工程在并网运行之前,应严格按照行业规程规范和项目核准(审批)的建设内容进行验收。项目投产运行后,项目业主应及时开展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十三)对政府资金投资的电网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财政资金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非项目原审批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对确需变更建设内容和概算的项目,应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的审计或稽查,报原审批部门审批。要切实加强前期工作,严格资金审查和拨付程序,确保资金效益;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项目资本金只能用于工程建设,不得用于项目前期工作。

  (十四)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做好电网建设项目的核准、验收和建设管理工作,切实提高项目整体管理水平,加强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强化项目建设的全程服务和监管。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大建设项目监督力度,对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检查。

  五、完善电力应急体系,做好灾害防范应对

  (十五)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系统抗灾能力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8〕20号)和《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按照统一指挥、分工负责、预防为主、保证重点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电力监管机构监管、企业为主、用户积极配合的电力应急预警系统和电力抗灾体系,做好灾害防范、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十六)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电力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电力企业及相关单位,制订防灾预案,开展抢险救灾。电力企业是电力系统抢险救灾的责任主体,负责执行抢险救灾任务,做好灾后重建工作。要定期组织联合应急操练,采取多种形式加强防灾减灾的教育培训,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六、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切实保障电力安全

  (十七)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三电”(电力、电信、移动)设施安全保护联席会议要按照省“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暨省级部门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制定并落实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中长期规划;要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统一部署、指导、检查、督促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严密防范、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活动;严格落实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责任制,整合部门、企地力量,实行综合治理,形成条块结合、整体联动的合力和长效机制。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严格监管各种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和施工,及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章施工、违法乱建等损坏电力设施、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行为,切实保障电力设施和运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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