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的意见
川办发〔2010〕94号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加大《实施办法》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力度,推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颁布《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带动农民增收致富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为农服务、带农入市、助农增收的生力军。省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法律规定,增强了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引导、支持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服务职责,进一步创新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进一步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农业企业等市场主体创办、领办和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抓住“十二五”规划和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的大好机遇,站在深化农村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和农业的观念,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宣传、贯彻、执行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实施办法》,建设、管理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动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快又好发展。
二、认真抓好《实施办法》的宣传贯彻
(一)认真组织学习。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精心安排部署, 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和切实有效的措施,组织学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实施办法》,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不断提高依法指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能力。
(二)广泛开展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主流媒体,采取多种灵活方式,广泛深入宣传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基本条件、基本程序和基本要求,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氛围。让广大农民群众了解合作社设立、管理以及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等相关知识,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对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他们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创办、领办和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热情。
(三)加大培训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实施办法》专题培训,有计划、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培训机关干部、业务辅导员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依法管理意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各级干部和业务辅导员依法行政意识,提高指导服务水平。
三、切实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一)强化政策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实施办法》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建设、财政扶持、税收优惠、金融支持、保险服务、科技人才支撑等方面,规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农业厅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抓紧制定和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政策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确保扶持政策全面落实到位。各级人民政府要扎实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加大扶持力度,大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产品品牌化、经营市场化建设,实现省、市、县三级示范社建设联动,培育一批发展实力强、产业基础牢、管理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引导和带动面上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
(二)积极引导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力度,以助农增收致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为目标,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原则、创新机制、严格管理、规范行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规范发展。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做到“引导不强迫、服务不干预、支持不包办”,既要防止出现行政干预、下达发展任务的现象,又要防止不管不问、放任自流的无序发展。要积极引导有关单位、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领办、创办和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管理、加快发展,实现“建一个组织、兴一项产业、活一地经济、富一方百姓”。
(三)着力创新机制。要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基础上,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统”的作用,把分散的农户有效组织起来,实行统一生产和经营,提高农业生产规模化、标准化水平。要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连龙头、接市场、带农户的作用,强化利益联结,充分保障农民利益。要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积累发展、权益保障、盈余分配和风险防范机制,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和可持续发展。
四、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支持、指导、扶持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贯彻《实施办法》、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摆上议事日程,抓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切实承担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制定、组织建设、业务指导、试点示范、项目扶持、财务管理、信息服务和教育培训等日常工作。各级林业、水利、农机、畜牧、供销社等部门(单位)要根据行业规划布局和产业发展,做好指导、扶持和服务本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税务、商务、科技、司法、质监、人行、银监、保监等部门(单位)要依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不断增强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合力。
(三)健全工作机制。省政府已经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农业厅,负责统筹协调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研究起草重大政策,制定发展规划,落实政府扶持的具体方案和工作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开展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在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综合协调、运行高效的指导服务工作机制。
(四)落实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将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服务和监督的工作经费列入相关部门综合预算,不得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