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支持工会参与制定涉及职工权益的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川办函〔2010〕63号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代表和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的作用,切实支持工会参与制定涉及职工权益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工会参与制定涉及职工权益规范性文件的重要性
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工会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工会参与制定涉及职工权益的规范性文件是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支持工会创造性开展工作,把更多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组织的重要举措,也是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深入贯彻《工会法》的具体体现。支持工会参与制定涉及职工权益的规范性文件,有利于充分反映和吸纳职工群众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增强规范性文件的针对性、操作性,对维护职工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认真做好工会参与制定涉及职工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保障工会参与制定涉及职工权益的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方式和措施。在制定涉及职工劳动就业、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职业教育、职工住房、子女就学等规范性文件时,要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充分听取工会意见;在制定涉及职工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要采取多种方式,既可以书面征求同级工会意见,也可以邀请工会参与文件的调研、起草、修改,还可以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向工会听取意见;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对存在分歧的要加强沟通协调。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要向同级工会反馈,并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
三、切实加强工会参与制定涉及职工权益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度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总结经验,把过去行之有效的措施、办法加以完善,并逐步制度化。教育、司法、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法制、安全监管等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工会的沟通联系,建立与工会的沟通和联系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同级工会通报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和内容,确保在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能充分听取工会的意见和建议。
工会在参与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治国,坚持服务大局。要发挥工会的组织优势和工作优势,着力源头维权和宏观维权,推动职工理性、合法维权。要广泛听取职工群众意见,使职工群众合法合理意见得到采纳,使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和实现,坚决杜绝在规范性文件中出现损害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规定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