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四川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经应急厅2022年第6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有效期5年。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11月15日
四川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
应急管理厅为省级考核发证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为市级考核发证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试中心(分中心)及考试点
第四条 四川省安全生产考试中心(简称省考试中心)在应急管理厅领导下,承担全省安全生产考试管理的具体工作。四川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受应急管理厅委托,承担省考试中心工作,负责全省安全生产考试系统(管理软件、试题库、机房)的管理和应急管理厅直接管理的安全生产考试点工作。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设立安全生产考试分中心(以下简称考试分中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省统一使用“四川省安全培训考试综合管理平台”和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统称考试信息系统)进行考试和证书管理,相关信息汇集至全国安全培训考试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全国范围内相关信息的共享和查询。
第六条 省考试中心职责
(一)配合应急管理厅起草全省安全生产考试相关工作制度及标准;
(二)承担省级考试题库和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试考评细则的开发、管理与维护;
(三)承担全省考试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信息管理工作;
(四)指导各考试分中心和省直管考试点工作;
(五)按照应急管理厅有关考试点的规划布局和条件要求,指导全省考试点建设并承担入网前的验收工作;
(六)组织对省直管考试点的考核,向应急管理厅提交各级考试点考核结果及建议;
(七)按程序制定并发布全省安全生产考试计划;
(八)组织由应急管理厅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考试工作,负责省本级实施考试的档案资料审查和检查工作;
(九)承担省直管考试点安全生产考试远程视频监控巡考和交叉监考任务派遣工作;
(十)组织全省监考员和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试考评员(以下简称考评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并建立全省监考员和考评人员库;
(十一)负责建立安全生产考试专家库,组织协调考试专家组的日常工作;
(十二)配合应急管理厅做好安全生产考试违纪行为的调查与处理;
(十三)承担本级安全生产考试费的收缴和考务运转经费的使用;
(十四)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考试分中心职责
(一)指导本市(州)应急管理局直管考试点工作;
(二)建立健全相关考试工作职责、制度、流程;
(三)制定本级考试计划并向省考试中心报送;
(四)负责统筹本级考试点的规划、建设及监督管理,并承担初步验收工作;
(五)组织对本级考试点的考核,向省考试中心提交考核结果并提出考核建议;
(六)组织由本市(州)应急管理局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考试和省考试中心分配的考试任务,负责本级实施考试的档案资料审查和检查工作;
(七)承担本地区考试信息系统的维护和信息管理工作;
(八)承担本市(州)直管考试点安全生产考试远程视频监控巡考和交叉监考任务派遣工作;
(九)负责本级监考员和考评员的管理并组织参加相关培训;
(十)配合所属应急管理局、省考试中心做好违反安全生产考试纪律情况的调查与处理;
(十一)承担本级安全生产考试费的收缴和考务运转经费的使用;
(十二)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 考试点职责
(一)接受所属应急管理部门和考试中心(分中心)监督管理,确保考试工作正常运行;
(二)承担考试报名工作,并对报考人报名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和保存,确保其考试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并向所属考试中心(分中心)提交考试报名和考试申请;
(三)组织实施所属考试中心(分中心)分配的安全生产考试任务;
(四)负责考试点计算机理论考场和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场设施设备以及远程视频监控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五)负责考试点考务人员的聘用、培训及管理,向所属考试中心(分中心)报备人员变化情况,并服从交叉监考工作安排;
(六)负责对本考试点参考人员违反考试纪律作出现场处理并向所属考试中心(分中心)提交处理情况;
(七)负责对考试过程全程录像并建立档案,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录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特种作业人员考试录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八)负责本考试点实施考试档案资料的审核和保存工作;
(九)公示考试收费标准,按规定和程序收缴考试费,对考务运转经费规范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十)其他有关工作。
第九条 考试点的设置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级负责、标准建设、高效便民的原则,充分考虑本行政区域内产业结构、考试需求和专业类别等重要因素。
第十条 符合规划的考试点建设(含新建、改建或迁建)由申请单位提交属地市(州)应急管理局批准,相关材料向省考试中心报备。考试点的验收由属地市(州)应急管理局组织初步验收并提出书面意见,由省考试中心组织入网验收。
省直管考试点的建设申请、入网验收工作由省考试中心承担,报应急管理厅批准。
入网验收合格的考试点,由应急管理厅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四川省安全培训考试综合管理平台”。
第三章 考试方式
第十一条 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在考试点进行,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省考试中心同意,可使用考试信息系统生成的电子试卷组织单机版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特种作业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在考试点进行,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省考试中心同意,可使用考试信息系统生成的电子试卷组织单机版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实际操作考试应当在具备实际操作考试条件的考试点,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或者仿真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三条 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考试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题库。试卷由计算机在考试信息系统题库中随机生成。
除高危企业以外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试,省考试中心可组织使用省级考核标准和题库。
第十四条 考试不合格的,可在成绩告知之日起30日内,申请补考一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补考仍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由应急管理厅书面告知其所在煤矿企业或其任免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经补考仍不合格的,须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考试中心(分中心)在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12个月。
第四章 考务管理
第十五条 各考试分中心按省考试中心要求报送下月考试计划,省考试中心汇总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考试中心(分中心)和考试点应当将考试报名所需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等在网站和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七条 考试报名统一通过“四川省安全培训考试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符合直接参加考试条件的个人通过考试点或考试中心(分中心)代为报名并提交相关资料;在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并按国家安全培训大纲要求完成自主培训的报考人员,由生产经营单位统一代为报名并提交相关资料;报考人员无工作单位或所在单位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可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由培训机构统一代为报名并提交相关资料。
考试报名原则在培训所在地就近选择考试点进行,也可通过本级考试中心(分中心)进行。承担考试报名工作的考试点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报考人员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并存档备查。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报考人员和实施培训的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免予相关专业培训,直接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
第十九条 承担考试任务的考试点按考试计划向所属考试中心(分中心)提交考试申请,考试中心(分中心)在接到考试申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确定考试时间并生成准考证号。
省考试中心受理考试分中心和省直管考试点的考试申请;考试分中心受理市(州)直管考试点的考试申请。
第二十条 考试期间,实行远程视频监控巡考和交叉监考。考试点现场监考由监考人员执行,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试由考试点安排考评员进行现场评分。
现场监考员、考评员在考试过程中应佩戴省考试中心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
第二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现场监考员应如实填写考试监考记录表。实操考试结束后,由监考员和考评员通过考试信息系统上传考试成绩。
第五章 考试违纪处理
第二十二条 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考试点或考试中心(分中心)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考试。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考员和考评员违反考试纪律的,考试点或考试中心(分中心)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考试点在组织安全生产考试中出现考试安全事故、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视其情节、后果,由考试中心(分中心)给予警告、暂停考试的处理;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报请应急管理厅撤销其考试点资格。
第二十五条 考生、监考员和考评员对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考试点或考试中心(分中心)申请复核,必要时可向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十六条 处理安全生产考试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六章 证书与信息管理
第二十七条 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以下简称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
已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视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二十八条 安全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是证书持有人从事相应工作的有效凭证,其式样和编号执行应急管理部统一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安全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第三十条 安全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分为实体证书和电子证书(含普通纸质打印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安全合格证及特种作业操作证实行全国统一查询,可在应急管理部网站或专用微信公众号进行查验。
实体证书遗失或损毁影响使用的,可以使用对应的电子证书,也可以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或换发实体证书。换发实体证书的,原证书收回。
第三十一条 安全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合格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不含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或者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其用人单位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提交所需材料,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或其委托进行安全生产考试和发证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所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考试点的监督管理,发现考试点弄虚作假或违反有关规定要求的,应当提出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组织考试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 省考试中心和各考试分中心对所属考试点每年组织一次评估自查,形成书面评估自查报告,报应急管理厅备案。应急管理厅根据各地评估自查情况,每两年对全省考试点组织一次检查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考试点,取消其组织考试的资格。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考试和证书管理的行为,均有权向应急管理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情况进行核查和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考试收费标准依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附件:1.安全生产考试实施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