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失火罪案。
据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为庆祝店铺开业,于2023年5月7日11时许,在新平县水塘镇自家店铺门前燃放烟花爆竹,导致引发与店铺后相邻的蜈蚣山森林火灾。
经鉴定,过火范围现场总面积为20.59公顷,其中0.66公顷为非林地,19.93公顷为林地。经鉴定评估,此次导致的森林火灾共烧毁树木3119棵,主要树种为云南松,过火的林地均为省级公益林,植被恢复项目所需资金为28299.62元,其中材料费13227.82元、劳务费15071.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燃放烟花爆竹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并且由于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行为,毁坏原有土地所承载的生态功能,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主动缴纳部分赔偿款,综合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法以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判处其赔偿植被恢复费28299.62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遂)】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