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明确煤炭产能置换和生产能力核定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7〕144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产能置换政策加快优质产能释放促进落后产能有序退出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8〕151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产能置换政策的补充通知》(发改办能源〔2018〕1042号)规定,经关闭退出煤矿申请,县级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工作牵头部门审核、市级牵头部门复核,我办确认乐山市沙湾区福禄大顺煤矿可按政策依据生产能力200%进行煤炭去产能指标折算。现予以公告。
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和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