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患猛于虎
即便是毫不起眼的一星火
也可能酿成火灾
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
近年来
四川发生的多起森林火灾
给我们以深刻的教训
敲响了警钟
为此小编整理了近期违规野外用火警示案例
望大家引以为戒
案例一
宜宾市筠连县大雪山镇某村民罗某某在自己的耕地内焚烧秸秆,不慎将旁边的林地引燃,幸被及时赶来的村干部和群众扑灭。经相关部门认定,罗某某焚烧秸秆的地点位于林地周边50米范围内,过火面积约30平方米,且该用火行为未经审批,属于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筠连县公安局依法给予违法人员罗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案例二
泸州市福集镇某村居民代某在自家地里焚烧秸秆,结果火借风势引燃荒草,并蔓延到附近地里,造成地里30余株花椒树被烧。公安机关依法对代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案例三
泸州市兆雅镇某村村民田某在田间抽烟后,将未熄灭的烟头丢在田里。结果烟头引燃谷草后,火势迅速蔓延整块田,并烧毁附近竹林。公安机关依法对田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案例四
泸州市兆雅镇某村居民刘某某为发泄不满,用打火机点燃堆放在路旁的秸秆,导致火势蔓延,将一旁的竹林点燃,造成竹林被烧毁。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案例五
泸州市古蔺县龙山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稻香村一处林区旁边有火光,可能有人烧火。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快速、及时地将火扑灭。经查,村民窦某某为了图方便,在距离林区10米范围内焚烧柏香木。窦某某已经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古蔺县公安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案例六
宜宾市长宁县梅白镇洪谟村村民余某某在耕地里使用打火机将一堆苞谷杆点燃焚烧,被野外违规用火联合执法工作组巡逻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余某某被处以行政拘留。
案例七
宜宾市兴文县大坝苗族乡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朝阳村6组野外有烟雾,立即前往现场调查处置,现场检查发现焚烧秸秆火点6处,查获焚烧秸秆违法行为人李某。经调查取证,李某对其在农田焚烧秸秆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大坝苗族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19条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经批评教育,李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现场写下保证书保证再也不野外焚烧秸秆,劝告大家引以为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