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纪委 四川省监察委员会 公开曝光4起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典型案例

  • 发布时间: 2019-06-16
  • 来源: 驻厅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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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渠县公安局党委原委员、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黄波利用职务之便,长期收受他人现金并私分扣押赌资问题。2014年5月至2017年8月,黄波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现金50.1万元;私分“某赌博案”扣押赌资4.6万元,其个人分得1.5万元。2018年4月,黄波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及涉案款物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安岳县石鼓乡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副乡长、乡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副组长向东向公安机关正在摸排、调查的对象泄漏案件信息问题。2018年8月,向东在协助通贤派出所调查过程中得知公安机关正在调查了解罗某涉嫌敲诈勒索的情况,并在与罗某的干亲家张某某通话中泄露该情况,张某某又将该情况告知罗某。之后,在通贤派出所对罗某涉嫌敲诈勒索线索摸排过程中,向东将乡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的、正由公安机关摸排的柏林村陈某涉黑涉恶线索情况电话告知罗某。2018年9月,向东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九龙县公安局原副局长、县政协委员王长生故意隐瞒、伪造赌博案情等问题。“2018•3•31赌博案”案发当晚,涉案人员王某某(已另案处理)给王长生打电话,请求王长生给予帮助,王长生表示愿意尽量给予帮助。之后,王长生为给自己捞面子、做人情,擅自决定将扣押的涉赌资金1.09万余元及扣押清单全部退给涉案人员,后因单位领导要求其必须依法处理,王长生又要求涉案人员退回资金并到公安局提取笔录。在办案人员提取笔录前,王长生在其办公室再次接受涉案人员请托,擅自决定将扣押的涉赌资金数额从1.09万余元减少到3950元处理,并虚构了3950元的扣押清单。组织审查期间,王长生向组织提供3950元扣押涉赌资金数额的虚假情况,掩盖事实;向被纪检监察机关审查人员打探案情。2018年6月,王长生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4.内江市东兴区西林街道太平社区党支部原书记胡锦贵、太平社区6组原组长周国成帮助恶势力团伙在国有储备土地上倾倒建筑弃土并充当保护伞问题。2015年9月至2017年4月,罗某等人先后承包部分项目的土石方工程,为获取高额利润,将建筑弃土就近倾倒于己被国家征用的原太平村(现为太平社区)6组、原北渡村5组、原花萼村3组。在倾倒建筑弃土过程中,罗某与高某等人纠集在一起,逐渐形成恶势力团伙,以金钱利诱、言语威胁等方式阻止村民检举揭发,在国土部门及水务公司工作人员多次现场阻止和要求其整改的情况下,继续倾倒弃土。后经高某介绍,罗某与周国成等人协商,将建筑弃土倾倒于6组土地上,周国成负责安排社员代表值班收取倒土票,通知倒土相关事宜,从中获取利益9.4万元。胡锦贵在明知6组土地为国有储备土地的情况下,仍帮助、协调高某等人与部分原太平村村民之间关于倾倒弃土的相关事宜。高某考虑到胡锦贵在倾倒弃土事宜上的协调、帮助并希望继续得到其支持,送给胡锦贵感谢费共计19万元,胡锦贵将其中8万元平均分给胡某等人,剩余11万元由胡锦贵个人占有使用。经鉴定,清理、外运罗某等人倾倒建筑弃土的费用共计需要776.46万余元。2017年7月,周国成被依法罢免组长职务。2018年8月,胡锦贵、周国成均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及涉案款物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编辑: 廖忠杰】
典型案例
中共四川省纪委 四川省监察委员会 公开曝光4起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9-06-16 驻厅纪检监察组

1.渠县公安局党委原委员、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黄波利用职务之便,长期收受他人现金并私分扣押赌资问题。2014年5月至2017年8月,黄波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现金50.1万元;私分“某赌博案”扣押赌资4.6万元,其个人分得1.5万元。2018年4月,黄波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及涉案款物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安岳县石鼓乡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副乡长、乡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副组长向东向公安机关正在摸排、调查的对象泄漏案件信息问题。2018年8月,向东在协助通贤派出所调查过程中得知公安机关正在调查了解罗某涉嫌敲诈勒索的情况,并在与罗某的干亲家张某某通话中泄露该情况,张某某又将该情况告知罗某。之后,在通贤派出所对罗某涉嫌敲诈勒索线索摸排过程中,向东将乡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的、正由公安机关摸排的柏林村陈某涉黑涉恶线索情况电话告知罗某。2018年9月,向东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九龙县公安局原副局长、县政协委员王长生故意隐瞒、伪造赌博案情等问题。“2018•3•31赌博案”案发当晚,涉案人员王某某(已另案处理)给王长生打电话,请求王长生给予帮助,王长生表示愿意尽量给予帮助。之后,王长生为给自己捞面子、做人情,擅自决定将扣押的涉赌资金1.09万余元及扣押清单全部退给涉案人员,后因单位领导要求其必须依法处理,王长生又要求涉案人员退回资金并到公安局提取笔录。在办案人员提取笔录前,王长生在其办公室再次接受涉案人员请托,擅自决定将扣押的涉赌资金数额从1.09万余元减少到3950元处理,并虚构了3950元的扣押清单。组织审查期间,王长生向组织提供3950元扣押涉赌资金数额的虚假情况,掩盖事实;向被纪检监察机关审查人员打探案情。2018年6月,王长生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4.内江市东兴区西林街道太平社区党支部原书记胡锦贵、太平社区6组原组长周国成帮助恶势力团伙在国有储备土地上倾倒建筑弃土并充当保护伞问题。2015年9月至2017年4月,罗某等人先后承包部分项目的土石方工程,为获取高额利润,将建筑弃土就近倾倒于己被国家征用的原太平村(现为太平社区)6组、原北渡村5组、原花萼村3组。在倾倒建筑弃土过程中,罗某与高某等人纠集在一起,逐渐形成恶势力团伙,以金钱利诱、言语威胁等方式阻止村民检举揭发,在国土部门及水务公司工作人员多次现场阻止和要求其整改的情况下,继续倾倒弃土。后经高某介绍,罗某与周国成等人协商,将建筑弃土倾倒于6组土地上,周国成负责安排社员代表值班收取倒土票,通知倒土相关事宜,从中获取利益9.4万元。胡锦贵在明知6组土地为国有储备土地的情况下,仍帮助、协调高某等人与部分原太平村村民之间关于倾倒弃土的相关事宜。高某考虑到胡锦贵在倾倒弃土事宜上的协调、帮助并希望继续得到其支持,送给胡锦贵感谢费共计19万元,胡锦贵将其中8万元平均分给胡某等人,剩余11万元由胡锦贵个人占有使用。经鉴定,清理、外运罗某等人倾倒建筑弃土的费用共计需要776.46万余元。2017年7月,周国成被依法罢免组长职务。2018年8月,胡锦贵、周国成均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及涉案款物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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