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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四川省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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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10-24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

按照职称评审相关规定和工作安排,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2023年度四川省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在我省卫生系列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领域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设计、研发、注册、生产、流通、检验检测、检查核查、技术审评、监测评价、质量管理、抽样、药学服务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建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9〕54号)精神,拟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申报评审职称的人员,由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乐山市负责组织申报评审工作,四川省非临床药学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非临床药学专业高评委)不受理“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人员职称的申报评审材料。

二、申报评审条件

请各申报人员按照《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川药监发〔2022〕110号)(以下简称《评审基本条件》)的具体施行日期,认真准备评审材料,《评审基本条件》可登录省药监局门户网站查询和下载。

三、申报评审程序

按照有关规定,职称申报采取网上申报、逐级审查的方式进行。

(一)个人申报

凡符合《评审基本条件》的,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报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登录“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称评审管理系统”(https://118.122.112.9/medi/),通过“个人注册”的身份证和密码的方式进行登录系统,仔细阅读系统填报说明及要求,完善个人信息,按照“填写评审表”—“检查填写情况”—“上报审核”—“生成上报材料”等程序完成职称申报。申报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提供的材料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同时准备纸质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按照《2023年度四川省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材料规范》(详见附件1)执行。

(二)单位推荐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员资格条件、业绩成果和网上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按照要求将其资格条件和工作业绩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申报时间。审查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结合申报人思想政治品德、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和能力、业绩贡献等情况,由单位出具内容详实、具体明确的推荐材料,说明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经材料审核人员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统一将系统生成的申报材料一并报送主管部门(单位)现场审核。

(三)部门审核

1.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材料进行逐级审核,并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相应栏,由审核人和负责人签字、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章或职称专用章,由市(州)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统一报送。

非公有制企业人员申报职称,不受户籍、身份、档案、所有制等限制,由劳动关系所在地市(州)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盖章,由市(州)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统一报送。

2.省级部门(单位)负责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评审表》相应栏由审核人和负责人签字、签署推荐意见、加盖省级部门(单位)公章或职称专用章。

3.中央在川企(事)业单位,如需委托省非临床药学专业高评委对本单位在职在岗人员进行评审,须由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权的人事或职改部门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委托评审函,经同意后,上级主管部门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评审表》相应栏由审核人和负责人签字、签署推荐意见、加盖上级主管部门公章。

4.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的省属高等院校等具备评审权限的单位,如需委托省非临床药学专业高评委对其所属人员进行评审,须出具委托评审函,省属高等院校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评审表》相应栏由审核人和负责人签字、签署推荐意见、加盖省属高等院校公章,由省属高等院校统一报送。评审结果由省非临床药学专业高评委按规定书面函告委托单位,委托单位自主使用评审结果。

请各省直部门、市(州)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中央在川企(事)业单位、省属高等院校等各主管部门登录“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称评审管理系统”(https://118.122.112.9/medi/)进行资料审核,同步在纸质材料封面“初审人”处签字,并打印所辖审核通过的申报人员情况汇总表1份。

(四)高评办复核

高评办对各单位初审推荐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确定推荐人员名单。对于破格申报人员,经高评办复核后,组织召开专家破格推荐会,破格评审通过才能进入答辩评审流程。

(五)高评委评审

省非临床药学专业高评委负责组织评审,评审采取答辩(推行全员答辩)、专家组评议、高评委评审等程序开展评审工作。评审过程中,遵循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规律,坚持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将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对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进行综合评价。答辩人员可通过个人述职、实物展示等多种方式,充分展现专业技术能力和业绩。评审会议期间邀请省药监局机关纪委派员全程监督。具体答辩时间及地点网上将另行通知。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认

高评委会议评审通过的人员,在省药监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人员,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认。

(七)办理相关手续

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领回申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装入申报者个人档案,职称电子证书可自行登陆“四川人社”APP查询并下载。

四、注意事项

(一)非临床药学专业职称任职时间计算到2023年12月31日,任职年限须扣除脱产参加学历教育的时间。学历学位取得时间、工作量计算时间、业绩材料取得时间均截止到2023年9月30日。

(二)根据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规定,申报非临床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须缴纳评审费320元(其中含答辩费80元)。

五、申报安排

(一)网上申报截止时间:2023年11月20日24:00。

(二)部门审核截止时间:市(州)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省直部门(单位)、中央驻川单位审核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27日24:00。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直部门(单位)及中央驻川有关单位,如无审核账号,请于2023年11月1日18:00前通过电子邮件(406355853@qq.com)将《四川省非临床药学专业职称评审主管部门(单位)工作通讯录》(附件2)盖章扫描件反馈,以便加强工作联系及申报评审系统管理员账号分配。

(三)现场收件时间:各地和相关单位根据以下报送时间安排,结合自身工作情况自行确定并对外公布本地和单位现场收件截止时间,确保在规定时间报送审核通过人员的申报材料和情况汇总表(1份,加盖单位公章或职称专用章),逾期不再受理。

2023年11月29日:成都市、绵阳市、自贡市、攀枝花市、泸州市、德阳市、广元市、遂宁市、内江市、资阳市、乐山市、眉山市、南充市、宜宾市、广安市、达州市、巴中市、雅安市、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

2023年11月30日: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中央在川单位及委托评审单位。

(四)资料补正截止时间: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级负责职称材料审查的部门(单位)须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时限。系统修改补正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7日24:00,补正资料现场收件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11日16:00,逾期视为放弃申报。

(五)职称申报纸质材料现场受理地点青羊区玉沙路92号维也纳国际酒店(详见大厅指示牌)。

附件:1.2023年度四川省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材料规范

      2.四川省非临床药学专业职称评审主管部门(单位)工作通讯录

     3.四川省非临床药学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联系电话

   

下载:附件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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