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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药监局关于停止经营“暨大潇霖”品牌等化妆品的通告》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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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12-03 | |||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药监局关于停止经营“暨大潇霖”品牌等化妆品的通告》(2021年第8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加大对经营企业检查力度,发现销售通告涉及产品,责令停止销售,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联系人:周凯,联系电话:028-86785261 附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88号通告链接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qtggtg/20211122135044138.html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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