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川药监罚决〔2020〕 1004 号 | 四川沱江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细辛劣药案 | 四川沱江源药业有限公司 | 唐长林 | 当事人共生产性状、浸出物不符合规定的药品细辛(批号:170901)144.5kg,于2018年1月12日按70元/kg的单价全部销售给汉中市第二药材公司中药经营部,销售金额为10,115.00元。当事人及时召回上述药品67.3 kg,货值4,711元人民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细辛劣药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细辛劣药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404.00元; 2、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细辛劣药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10,115.00元; 合计罚没金额人民币15,519.00元(大写:壹万伍仟伍佰壹拾玖元)。 | 15日内主动履行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0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