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川药监罚决〔2020〕1003号 | 成都恒瑞制药有限公司使用与国家标准不符的药包材低密度聚乙烯药用滴眼剂瓶案 | 成都恒瑞制药有限公司 | 沈柏清 | 当事人使用的低密度聚乙烯药用滴眼剂瓶(批号:190502)经监督抽验,结果【正己烷不挥发物】项不符合川药监办〔2019〕17号文及国家药包材标准YBB00062002-2015低密度聚乙烯药用滴眼剂瓶检验标准规定。 | 依据《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 | 15日内主动履行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9日 |
2 | 川药监罚决〔2020〕1001号 | 四川省简阳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中药饮片火麻仁(炒火麻仁)、全蝎案 | 四川省简阳市药业有限公司 | 杜秦川 | 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中药饮片火麻仁(炒火麻仁)(批号170801)、全蝎(批号180102),经监督检验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规定,应按生产、销售劣药论处,共计货值金额24461.8元,违法所得24461.8元。 | 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七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461.8元; 2.并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24461.8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48923.6元。 | 15日内主动履行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