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信访人需注意以下事项:
1.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2.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3.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依照《信访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受理以下网上投诉事项:
(1)网上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60日)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2)已有处理(复查)意见且正在复查(复核)期限内,信访人再次提出相同信访事项的;
(3)对已有复核意见,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另外,不受理匿名以及事实不清、责任主体不明的信访事项。
请您在法定期限内,不要网上重复信访。如已有处理(复查)意见,请及时向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请复查(复核)。
群众在四川省网上投诉受理平台反映问题须首先使用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注册账号。注册后可在省、市、县三级网上投诉受理平台登录账号,反映问题、查询办理情况。群众反映问题后,四川省信访局将通过国家信访服务专号四川专段号123039,向注册手机号码发送短信。(因成都市为自建网上投诉受理平台,如需在该市平台反映问题,请按平台要求操作。)
网上投诉操作流程如下:
第一步:注册。新用户填写真实信息进行注册。
第二步:登录。注册完成后,输入注册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第三步:提交诉求。填写详细诉求内容后,点击“获取验证码”,输入手机短信收到的验证码,点击“提交”,完成网上投诉。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对依照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
2.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
3.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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