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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信访局关于印发《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处(室)、中心: 现将《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信访局 2023年9月1日
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工作,确保政令畅通,根据《中共四川省信访局党组工作规则》《四川省信访局公文运转规则》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批示件是指党和国家领导人,国家信访局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在各类文件电报、简报专报、群众来信等文字材料上作出的批示。 第三条 各处(室)、中心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批示件办理摆在重要位置,落实专人负责,细化工作举措,做到准确领会批示精神,全面落实批示要求。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四条 批示件统一由办公室负责交办、督办、协调、综合等工作。 第五条 领导同志明确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批示件,或批示请省信访局主要领导同志阅处、阅研、研究、酌处、考虑等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批示件,作为急件,由办公室呈送局主要领导签批。 第六条 根据批示件内容、紧急程度和工作实际,省信访局通过党组会议、专题会议等形式,及时组织传达学习领导同志批示精神。 第七条 按照职责分工和批示要求,批示件由有关处室具体承办。 第八条 涉及多个处(室)、中心职责的批示件,由局主要领导指定牵头局领导或牵头处室。 牵头局领导或牵头处室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动与协办处室沟通衔接,汇总报告办理情况;协办处室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办理工作。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九条 批示件办理按照“登记—交办—办理—督办—反馈—阅批—注结—存档”的流程进行。 第十条 登记。收到批示件后,办公室要严格履行登记程序,实行台账管理,内容包括:编号、收件时间、来文单位、文件标题、办理要求、办理时限、批示内容等。同时,对办理过程中的运转情况和办理结果,如:责任处室、办理情况等,也要登记注明。 第十一条 交办。根据局主要领导批示意见,办公室将批示件转送给分管局领导或直接交办给责任处室。分管局领导签批后,要及时交办给责任处室。原则上,批示件应当当天交办,急件立即交办。 第十二条 办理。责任处室收到批示件后,要及时送主要负责人批办,确定具体承办人,并按要求迅速办理。 第十三条 督办。临近办结期限时,办公室应当及时督促责任处室按期办理。 第十四条 反馈。明确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批示件,或批请分管局领导阅处、阅研、研究、酌处、考虑等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批示件,责任处室应当及时反馈。对批示阅、参阅、阅知等的,原则上不需反馈。 第十五条 阅批。对需要以省信访局党组、省信访局或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名义反馈的批示件,由责任处室起草书面报告并按程序审签后,及时上报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注结。批示件办理到以下程度,可在办公室办理环节上注结:不要求反馈办理结果、已将领导同志批示转送有关处室或有关人员的;要求反馈办理结果、已向有关单位反馈办理结果的。其中对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责任处室应当在办结后,及时向办公室反馈。 第十七条 存档。责任处室应当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批示件及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材料及时收集整理,并移交给办公室统一存档。 第四章 办理要求 第十八条 批示件办理必须坚持事实清楚、结论明确,言简意赅、格式规范的原则,对批示事项逐一正面回应,杜绝避实就虚、避重就轻等情况。 第十九条 对批办性、指令性批示件,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批示要求对反映问题进行查办的,经查情况属实的,要有明确的处理意见;批示要求整改或加强的,要有具体措施及完成时限。对信访批示件,要按《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反馈有关单位。 第二十条 批示件办理要按照领导同志批示的时限,或有关公文确定的时限完成。涉及信访稳定风险、信访舆情等重要事项的紧急批示,要即收即办。 第二十一条 对无时限要求的批示件,属单个责任处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需要牵头处室会同有关责任处室办理的事项,牵头处室应当抓紧会商,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当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批示件办理原则上不得逾期。确因情况复杂,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批示件,责任处室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说明理由和办理进展。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应当根据批示要求,定期督办、跟踪督办,确保批示件高质高效落实;对领导同志关注的批示事项办理情况,随时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应当每月梳理汇总批示件办理情况,呈报局主要领导审阅。 第二十五条 对无故未按期办结批示件,或办理质量差,或误报、瞒报、漏报,造成不良影响的,及时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处室和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章 保密管理 第二十六条 批示件中,原件标有密级的,按原密级管理。未定密且未公开的,按内部文件管理。复印的批示件密级与原件相同,视同原件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回复批示件办理情况的书面材料应当做到密来密复,秘密等级与批示件密级一致,不得降低或取消密级,并通过符合保密要求的渠道报送。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保密有关规定,擅自通过复印、扫描、拍照、外借、上网等方式扩散批示件,造成失密泄密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处室和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省信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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