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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重新公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19 16:26 来源: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提高政策透明度,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73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等规定,现将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

1.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2.劳动能力鉴定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

(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1.职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见附件3。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

高级职务每人次320元(其中含答辩费80元);中级职务每人次200元(其中含答辩费60元);初级职务每人次100元。

3.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用)人员考试及面试费收费标准:

(1)笔试费每人每科50元;

(2)面试费每人每次80元;

(3)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心理素质测试科目收费每人次80元。

二、本通知各项收费均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使用财政厅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应全额缴入同级国库,支出列入部门预算。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收费部门和执收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实行收费信息公示制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省级各部门的职业资格考试收费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和中央在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病残鉴定收费的复函》(川价函〔1997〕61号)、《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9〕265号)、《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3〕237号)、《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0〕1230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费有关问题的函》(川发改价格函〔2011〕944号)、《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877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综〔2009〕30号)等我省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同时废止。在本通知有效期满前6个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将执行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经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核评估后重新发布。

 附件: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201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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