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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川府发〔2024〕3号
发布日期:2024-01-29 11:13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国务院决定于2023年11月起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精神,结合四川实际,现就我省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文物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通过普查,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和大数据库,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规范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二、总体安排

(一)范围内容。普查范围是我省辖区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二)时间安排。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此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建立各级普查机构,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发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开展培训、试点工作;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及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精心组织实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创新手段,扎实做好文物普查各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四川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四川省普查实施方案,不作为省级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

(二)形成工作合力。财政厅牵头负责普查经费方面事项,财政厅、省文物局牵头负责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事项,自然资源厅牵头负责数据底图方面事项,省委宣传部、省文物局牵头负责普查宣传动员方面事项。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照普查实施方案要求,积极提供本系统文物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有关单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共同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三)压实属地责任。各市(州)人民政府是本地区文物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充分考虑基层实际情况,组织好本市(州)内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博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社会力量等,系统谋划、统筹推进。要按照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建普查机构,编制实施方案并报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工作。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压实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普查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接受对口支援、定点帮扶的地区,可将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有关任务纳入对口支援、定点帮扶内容。

(四)强化工作保障。各地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普查队伍,聘用人员劳务费在普查经费中列支,由聘用单位及时支付,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岗位保留,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四川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四、落实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如实填报登记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要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二)强化质量管理。省文物局统一负责全省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普查实施方案,规范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建立健全文物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

(三)加强宣传引导。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利用报刊、电视、互联网等渠道,采取新闻发布、专题报道等形式,广泛宣传文物普查重要意义、范围内容和工作要求,深入报道普查工作先进事迹,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普查,为四川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4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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