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推动妇幼保健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妇幼保健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提升,结合工作实际,对《四川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办法》(川卫发〔2017〕95号)进行修订,形成《四川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办法(2023年版》(简称《实施办法(2023年版)》)。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将原实施办法中的“卫生计生委(行政部门)”全部修订为“卫生健康委(主管部门)”。
(二)参照医院评审做法,对一级妇幼保健机构不进行等级评审,对应删除一级机构评审相关条款。
(三)根据《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新增省评审领导小组组长和成员构成等有关规定,明确省评审办依托单位,修订评审专家库条件、聘期和评审义务等。
(四)根据评审工作实际,补充完善评审申报材料要求以及申请提前评审、放弃评审等情形,增加延期评审的情形和期限。
(五)新增评审专家在评审期过程中的组织纪律要求,新增评审费用使用管理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