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自1988年开始,我委先后成立了56个省级医疗质控中心,基本覆盖一二级诊疗科目、重点病种和技术领域,省级质控中心数量位居全国前列,指导市、县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成立市级质控中心1002个,县级质控中心3549个。我委先后制(修)订“三办法一规范”,即《四川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比选办法》《四川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考核办法(修订版)》《四川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工作规范》,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医疗质控制度体系。
对标我国医疗服务管理高质量发展,对质控中心工作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程度要求也越来越高。近年来的工作实践证明,质控中心的设置需要科学规划、质控中心的管理和工作机制也需要进一步健全。为引导质控中心规范健康发展,结合实践经验,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我委组织制定了《四川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结合新时期工作要求,聚焦质控中心管理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工作职能、运行监管等方面细化管理措施、明确工作要求。一是规范质控中心设置。按照国家级质控中心委员会规模,将质控中心专家委员会总人数从45人调整为25人,保留挂靠单位院领导任行政主任,民族自治地区可根据辖区内疾病谱特点,针对性设置相关专业领域质控中心,部分优质医疗资源相对不足、专科水平发展不平衡的市(州)、县(市、区),可与毗邻市、县联合组建相关专业的区域质控中心。二是强化2个结果运用。一方面是质控工作结果。省级质控中心每年业务指导应至少覆盖50%的国家委在川、委直属医疗机构,以及地市级三级医疗机构。每个季度将业务指导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质控办,由省质控办反馈相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并与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校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等工作挂钩。另一方面是年度考核结果。质控中心年度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对管理周期内2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立即解除挂靠关系,重新竞选质控中心挂靠单位,且原挂靠单位不参与本轮竞选。三是压实挂靠单位责任。要求挂靠单位要为质控中心开展工作提供保障,包括必要的办公场所、设备、设施、人员和经费等,并从队伍建设、能力建设和科研创新等方面予以倾斜,并在评优评先、奖励表彰、职称晋升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支持情况纳入质控中心年度考核。四是落实负面清单管理。将质控中心廉洁工作纳入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一体推进,明确划出7条红线,即不得以质控中心名义组织各类药品、耗材、设备、软件的推广展示,不得以质控中心名义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展质控活动,不得在下发文件中出现“检查”“督导”“督查”“考核”“考评”等字样,不得以质控中心名义违规使用企业赞助的经费开展工作,不得以质控中心名义违规主办或者参与收费活动,不得以质控中心名义违规颁发各类证书、专家聘书或者授牌,不得违规将医疗质量安全数据资源用于与质控工作无关的其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