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委制定了《四川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0年1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提出在“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提出了柔性执法要求;2021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初次轻微违法可不予处罚。2021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提出“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方式......”。党和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文件和规定均强调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法律框架下推广柔性执法。
二、主要内容
《四川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3年版)》规定了3类专业8项违法情形,包括职业病防治6项情形,医疗废物管理1项情形,医疗机构护士培训1项情形。
清单采用表格形式分别设置了违法情形、义务条款、处罚条款、需要同时满足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等内容。
相关链接:(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