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工作,提高妇幼保健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我委组织专家对《四川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办法》(川卫发〔2017〕95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四川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办法(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12日。
联系人:邓长飞 吴波 028-86135787
邮箱:287066191@qq.com
信函:成都市上汪家拐街39号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邮编610041,请在信封上注明“《四川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办法(2023年版)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四川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办法(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0月13日
关于《四川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办法(2023版)》修订说明
妇幼健康处
(2023年10月13日)
一、修订背景
2017年,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了《四川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办法》(川卫发〔2017〕9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2017版)》,对全省开展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新形势下国家对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的新要求,迫切需要对《实施办法(2017版)》进行修订和完善。为进一步规范评审相关工作,推进妇幼保健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妇幼保健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启动了实施办法修订工作。通过反复研讨和征求意见,形成了《四川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办法(2023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2023版)》)。
二、修订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关于印发四川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前置要求的通知》(川卫办妇幼便函〔2022〕26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版)》的通知》(川卫办医政便函〔2023〕76 号)、《关于增补四川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专家库成员的通知》(川卫办妇幼便函〔2022〕21号),结合2022年度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和评审工作实际,进行修订。
三、修订内容
《实施办法(2023版)》共七章 55条,其中新增5条,完善28条,删除6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名称修改。将“卫生计生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修订为“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评审组织”修订为“省评审办”、将“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自治县”修订为“民族自治州、自治县”。
(二)修订评审等级和权限。将妇幼保健机构等级“一级甲等、一级乙等”修订为“一级妇幼保健机构不进行评审,不分等次,由执业登记机关根据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设置。”删除了“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一级妇幼保健机构的等级评审工作”的相关条款,修订为“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妇幼保健机构提出评审申请。”和“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的日常监管及不定期重点检查。”
(三)完善评审组织机构和专家库的组成和职责。新增了省评审领导小组组长和组员的构成,明确了省评审办的设置单位,修订了评审专家库的条件、聘期和评审义务等。
(四)修订评审申请、受理和实施的流程和要求。新增了13项等级评审前置要求和妇幼保健机构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明确了妇幼保健机构申请提前评审和延期评审的情形,调整了初审的流程要求。将评审原始材料存档保存的年限由“8年”调整为“5年”。
(五)修订评审结论和监督管理的要求。细化了评审结论表决和公示流程,明确了评审不合格的处理办法,新增了评审费用的使用管理规定,将取消评审等次的情形“剥离产儿科等临床主要业务,与其他医疗机构产儿科整合、合并的”调整为“将产儿科等临床主要业务调整到其他医疗机构,本机构不再开展相应业务”。该情形不纳入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范围。
四、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2023版)》共七章55条,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 总则,共10条。该章阐明评审范围、机构等级、评审原则、目的和标准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评审权限,共5条。该章明确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评审权限,以及省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办公室、专家库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评审申请与受理,共8条。该章明确评审申请、初审和受理的流程和相关要求。
第四章 评审的实施,共16条。该章明确评审实施的内容、评审结论的审议、表决和公示流程等。
第五章 评审结论,共6条。该章明确等级标识的使用要求、评审结论的处理办法,以及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相关权利。
第六章 监督管理,共8条。该章明确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职责、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纪律要求及处理办法。
第七章 附则,共2条。该章明确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和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