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无障碍浏览
简
/ 繁
首页
机构
领导介绍
职能职责
内设机构
信息
基本信息
规划计划
纪检信息
人事信息
“双公示”
统计信息
综合监管
重点工作公开
行政权力
公告公示
热点提示
人事信息
规划计划
统计信息
重点工作公开
纪检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办理
文件
政策文件
转载国务院文件
转载省委省政府文件
转载国家卫健委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
法律
法规
规章
政策解读
服务
互动
您的位置:
首页
>
历史专题
>
芦山强烈地震医疗救援(2017年7月归档)
>
卫生厅医疗卫生紧急救援情况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流动人口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阅读量:
【发布日期:2013-05-14 】 【
关闭
】
各市(州)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切实做好四川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区流动人口传染病监测、报告和防控工作,有效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确保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的目标,现就灾区流动人口传染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流动人口传染病防控的管理
目前,随着抗震救灾的深入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将逐步开始,进出灾区的流动人口频繁。由于各地流行的传染病不同,流动人口对地方性流行的传染病的抵抗力差而常引起暴发,同时流动人口的进入,将一些灾区没有的传染病带入,引起外地和本地人口的传染病暴发和流行,加之流动人口居住场所简陋、拥挤,容易造成呼吸道传染病暴发。因此,灾区各级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传染病防控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掌握流动人口的动态,认真开展流动人口传染病监测、报告和防控工作,为他们提供有效的公共卫生服务。对招用流动人员较多的用工单位,应向当地疾控机构报告,并按要求采取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措施。
二、落实流动人口传染病防控的各项措施
强化灾区政府主体责任,巩固对口帮扶和对口支援医疗卫生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乡村干部及医疗卫生人员的主力军作用,确保流动人口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一)加强流动人口输入性传染病防控。
密切关注国内外从有关传染病疫区到灾区的流动人口,如在外地感染后回灾区发病的疟疾、登革热、h7n9等传染病的流动人口,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确保无二代病例发生。
(二)加强流动人口聚居区环境卫生整治。
在流动人口聚居区要进一步加大对公共厕所、垃圾处理设施的建造力度,深入开展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完善环境卫生动态保洁制度,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减少“四害”孳生地,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
(三)加强流动人口免疫规划工作。
严格按照《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做好“4.20”芦山7.0级地震灾后免疫规划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3〕168号)要求,对受灾县开展摸清灾损工作,重建预防接种单位,做好建卡建证及责任区内免疫规划资料清理,做好冷链系统恢复重建。要加强流动人口疫苗针对性疾病的监测,特别是要做好从外地返回灾区儿童的计划免疫管理工作,做好建卡建证和查漏补种。如果发生疫苗针对性传染病,应及时进行传播危害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采取应急接种工作。
(四)加强流动人口血吸虫病预防控制。
针对流动人口有感染血吸虫病和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的潜在危险,要按照《四川省4.20芦山地震灾区血吸虫病防控方案》的要求,做好灾区安置点的卫生学指导,加强血吸虫病健康教育宣传,在疫情重的区域树立警示牌,特别是针对流动人口做好个人防护,不接触疫水,必要时可预防性服药,防止感染血吸虫病。结合其他疾病的防治,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急性血吸虫病的诊断能力。同时加强高危环境灭螺,加强疫区粪便管理工作,加大对血吸虫病的监测力度,一旦出现病例及时有效处理,防止蔓延和流行。
(五)加强流动人口健康教育。
根据流动人口的特点和需求,灾区各医疗卫生机构、临时安置区域医疗点(队)和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人员要深入建筑工地、集中安置点等重点地区,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提高其主动防病意识。特别要针对建筑工人开展预防肠道传染病和预防食物中毒的宣传。
三、做好流动人口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与调查处理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地震灾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落实流动人员传染病疫情监测工作,掌握传染病疫情苗头。对发现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要及时做好报告、处理、疫情登记、统计工作。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辖区内流动人口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疫情报告后,要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病例及密切接触者的主动搜索工作,并将流行病学调查结果进行分析,提出疫情控制对策措施建议,及时报告给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省、市疾控机构必要时派员参加疫情调查处理。要强化传染源管理,采取住院隔离治疗、居家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等方式切断传染源,对疫源地(包括病家)和周围环境进行消毒处理。
四川省卫生厅
2013年5月13日
[打印]
[关闭]
省(区、市)卫生健康部门
市(州)卫生健康部门
直属单位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
·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
·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
·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
·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
·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
·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
·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
·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
·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
·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
·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
·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
·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
·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
·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
·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
·
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
·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
·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
·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
·
自贡市卫生健康委
·
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
·
泸州市卫生健康委
·
德阳市卫生健康委
·
绵阳市卫生健康委
·
广元市卫生健康委
·
遂宁市卫生健康委
·
内江市卫生健康委
·
乐山市卫生健康委
·
南充市卫生健康委
·
宜宾市卫生健康委
·
广安市卫生健康委
·
达州市卫生健康委
·
巴中市卫生健康委
·
雅安市卫生健康委
·
眉山市卫生健康委
·
资阳市卫生健康委
·
阿坝州卫生健康委
·
甘孜州卫生健康委
·
凉山州卫生健康委
·
四川省卫生健康信息中心(四川省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
·
四川省医学科学院·四川省人民医院(电子科技大学附属医院·四川省人民医院、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与培训中心、四川省辅助生殖医学中心)
·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四川省预防医学科学研究院、四川省卫生监测检验中心)
·
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四川省卫生学校)
·
四川省肿瘤医院(四川省癌症防治中心、四川省肿瘤研究所、四川省第二人民医院)
·
四川省妇幼保健院(四川省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四川省妇女儿童医院、四川省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研究所)
·
四川省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
四川省计划生育协会机关
·
四川省第四人民医院
·
四川省第五人民医院(四川省老年病研究所、四川省老年病医院)
·
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
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
·
川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
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
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
四川护理职业学院附属医院(四川省第三人民医院)
·
四川省卫生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四川省卫生健康政策和医学情报研究所)
·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
·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人才服务中心
·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项目管理中心
·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际交流中心
·
四川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
四川省医疗卫生服务指导中心
·
四川省药械临床使用监测与评价中心
·
四川省老龄健康发展中心
·
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生殖妇幼医院
·
西南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
·
四川省医疗保健服务中心
·
四川省医学科技教育中心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
免责说明
主办: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成都市上汪家拐街39号 邮编:610041 电话:028-86131488
蜀ICP备19019276号
网站标识码:5100000053
川公网安备 51010502010943号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