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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流动人口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阅读量: 【发布日期:2013-05-14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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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切实做好四川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区流动人口传染病监测、报告和防控工作,有效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确保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的目标,现就灾区流动人口传染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流动人口传染病防控的管理
  目前,随着抗震救灾的深入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将逐步开始,进出灾区的流动人口频繁。由于各地流行的传染病不同,流动人口对地方性流行的传染病的抵抗力差而常引起暴发,同时流动人口的进入,将一些灾区没有的传染病带入,引起外地和本地人口的传染病暴发和流行,加之流动人口居住场所简陋、拥挤,容易造成呼吸道传染病暴发。因此,灾区各级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传染病防控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掌握流动人口的动态,认真开展流动人口传染病监测、报告和防控工作,为他们提供有效的公共卫生服务。对招用流动人员较多的用工单位,应向当地疾控机构报告,并按要求采取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措施。
  二、落实流动人口传染病防控的各项措施
  强化灾区政府主体责任,巩固对口帮扶和对口支援医疗卫生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乡村干部及医疗卫生人员的主力军作用,确保流动人口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一)加强流动人口输入性传染病防控。
  密切关注国内外从有关传染病疫区到灾区的流动人口,如在外地感染后回灾区发病的疟疾、登革热、h7n9等传染病的流动人口,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确保无二代病例发生。
  (二)加强流动人口聚居区环境卫生整治。
  在流动人口聚居区要进一步加大对公共厕所、垃圾处理设施的建造力度,深入开展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完善环境卫生动态保洁制度,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减少“四害”孳生地,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
  (三)加强流动人口免疫规划工作。
  严格按照《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做好“4.20”芦山7.0级地震灾后免疫规划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3〕168号)要求,对受灾县开展摸清灾损工作,重建预防接种单位,做好建卡建证及责任区内免疫规划资料清理,做好冷链系统恢复重建。要加强流动人口疫苗针对性疾病的监测,特别是要做好从外地返回灾区儿童的计划免疫管理工作,做好建卡建证和查漏补种。如果发生疫苗针对性传染病,应及时进行传播危害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采取应急接种工作。
  (四)加强流动人口血吸虫病预防控制。
  针对流动人口有感染血吸虫病和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的潜在危险,要按照《四川省4.20芦山地震灾区血吸虫病防控方案》的要求,做好灾区安置点的卫生学指导,加强血吸虫病健康教育宣传,在疫情重的区域树立警示牌,特别是针对流动人口做好个人防护,不接触疫水,必要时可预防性服药,防止感染血吸虫病。结合其他疾病的防治,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急性血吸虫病的诊断能力。同时加强高危环境灭螺,加强疫区粪便管理工作,加大对血吸虫病的监测力度,一旦出现病例及时有效处理,防止蔓延和流行。
  (五)加强流动人口健康教育。
  根据流动人口的特点和需求,灾区各医疗卫生机构、临时安置区域医疗点(队)和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人员要深入建筑工地、集中安置点等重点地区,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提高其主动防病意识。特别要针对建筑工人开展预防肠道传染病和预防食物中毒的宣传。
  三、做好流动人口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与调查处理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地震灾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落实流动人员传染病疫情监测工作,掌握传染病疫情苗头。对发现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要及时做好报告、处理、疫情登记、统计工作。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辖区内流动人口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疫情报告后,要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病例及密切接触者的主动搜索工作,并将流行病学调查结果进行分析,提出疫情控制对策措施建议,及时报告给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省、市疾控机构必要时派员参加疫情调查处理。要强化传染源管理,采取住院隔离治疗、居家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等方式切断传染源,对疫源地(包括病家)和周围环境进行消毒处理。


                              四川省卫生厅
                              201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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