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卫函〔2023〕179号
沈焰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女性产后抑郁纳入社区治理的建议》(第0415号提案)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女性产后抑郁相关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您的提案非常宝贵,我委高度重视您提出的相关建议,并在会商教育厅、民政厅、公安厅、省妇联等相关部门后,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政法委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8〕44号),2019年,我省确定并申报绵阳市和自贡市作为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市。省卫生健康委、省委政法委等9部门连续三年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全省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规划试点工作的组织保障、网络建设、广泛开展社会心理服务等内容,明确每年重点工作任务,并形成试点工作进度月通报制度,社会心理服务试点提出完善就诊人群的心理健康服务,要求妇幼保健机构要开展围产期妇女心理健康服务。2020年,在常规试点工作基础上,制定了《探索抑郁症防治特色服务工作方案》,主要关注一老一小、妇女等重点人群的工作。印发《关于印发健康四川专项行动方案》(川健推发〔2019〕3号),将心理健康促进专项行动作为18个专项行动之一整体推进,提出了到2035年的目标指标,明确了包括“加强各类人群心理健康服务”在内的20项行动任务。
二、取得的成效
一是前端预防处置初见成效。2021年5月,公安厅在“四川e治采”微信小程序上开发了家庭纠纷等案事件线索收集上报模块,全省共注册专职妇联干部245人,村社干部0.6万人,社区管理员15万人,网格员6.1万人,排查收集处置家庭纠纷15.7万条,推送行政主管部门2万条。2022年,全省公安机关接到当事人为产妇的家庭纠纷报警共604起,辖区派出所严格落实“第一时间出警、第一时间处置、第一时间维权”措施,并通报所在村(居)委会和妇联组织加强关注。
二是专项开展孕产妇抑郁工作。2011年,原卫生部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在产妇分娩后住院期间,要注意产妇心理健康,在产后3-7天、28天开展产妇访视以及产后42天健康检查时,要提供心理指导和关注产后抑郁等心理问题。2017年起,我省全面推行母婴安全五项制度,要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规范开展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将“精神抑郁”作为筛查阳性的条件,对患有产后抑郁症的孕产妇评估为“橙色”(较高风险)并作为高危孕产妇实行专案管理,保证专人专案、全程管理、动态监测。同时,《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中要求,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于产妇出院1周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进行产褥期健康管理,评估产妇是否有产后抑郁的症状,发现产后抑郁等问题的产妇,应转至上级医疗机构进一步检查、诊断和治疗。日前,成都市出台了《成都市孕产妇抑郁症筛查工作方案(2023年版)》,进一步完善了辖区孕产妇抑郁症筛查工作,加强了孕产妇保健服务管理。
三是不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能力。结合国家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的常见精神障碍防治项目,在成都、自贡、攀枝花、绵阳、广元、南充6大区域精神卫生中心开展孕产妇抑郁防治项目,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大力合作,2022年,全年培育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市-县两级妇幼保健机构相关妇幼专业人员1万余人,主要培训孕产妇抑郁相关识别、处理、转诊等知识,不断提升孕产妇抑郁的筛查处置能力。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加大相关从业人员培训监管力度
全省范围内不断扩大孕产妇抑郁防治项目覆盖面,不断培育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孕产妇抑郁相关知识与处理能力,以基层孕产妇管理为依托,培训基层人员的随访筛查沟通能力。加大社会机构心理治疗与心理咨询从业人员培训力度,提升专业与伦理水平,不断扩大从业队伍规模。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对提供服务的各级各类机构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二)推动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工作
持续完善省级心理援助热线“96111”运管工作,强化专业培训,提升服务质量,提升热线工作者对孕产妇等特殊人群的服务能力。
(三)落地落实产后抑郁工作措施
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基础上,按照健康四川心理健康促进专项行动要求,加强抑郁症等精神疾病的防治。省委政法委、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省妇联、团省委等相关部门将继续发挥工作合力,指导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加强孕期妇女心理健康关爱。妇幼保健机构对孕产妇抑郁症防治工作予以重点强化,推动孕产妇心理问题干预落地落实,强化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常规孕期检查和产后访视流程中开展孕产期抑郁症筛查工作,做好孕期和产后抑郁的追踪随访,努力提高公众对孕产妇抑郁症的认知度和关注度,切实保障母婴安全。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