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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2024-06-28
  • 发布日期: 2024-07-02
  • 文  号: 川卫科教函〔2024〕202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川卫科教函〔2024〕202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科学城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医疗机构,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住培)管理,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国卫科教发〔2014〕49号)《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国卫办科教发〔2015〕49号)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司(局)对住培结业考核有关工作的解读,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我省住培结业考核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住培结业考核年限要求

(一)正常完成培训者

按照核定的培训年限,完成住培过程轮转并过程考核合格,且通过医师资格考试者,核定培训年限结束当年应申请参加住培结业考核。如结业考核未通过(含未申请和未参加),可申请参加次年结业考核,累计可以连续参加3个年度(包括核定培训年限结束当年)的结业考核。

(二)未办理延期培训者

按照核定的培训年限,完成住培过程轮转并过程考核合格,但未通过医师资格考试者,如未办理延期培训或虽办理延期培训但未继续在培训基地完成培训的,无论其何时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参加结业考核的年度从核定培训年限结束当年起算,累计可以连续参加3个年度(包括核定培训年限结束当年)的结业考核。

(三)办理延期培训者

在核定的培训年限内,未能完成住培过程轮转,和(或)过程考核不合格,和(或)未通过医师资格考试者,培训时间可顺延,顺延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培训对象在办理了延期培训且继续按延期培训核定的时间、内容在培训基地完成培训后,如符合结业考核报名条件,应按规定申请参加结业考核。其中延期培训结束时间早于当年结业考核规定的能完成培训任务时间的,应申请参加当年结业考核;延期培训结束时间晚于当年结业考核规定的能完成培训任务时间的,应申请参加次年结业考核。如结业考核未通过(含未申请和未参加),可申请参加下一年度结业考核,累计可以连续参加3个年度(包括延期后应首次参加结业考核当年)的结业考核。

二、延期培训工作要求

延期培训坚持“个人申请、双向选择、费用自理”的原则。由培训对象本人在核定的培训年限内提出延期培训申请。培训对象身份为单位人的,需要其委培单位同意;培训对象身份为专硕研究生衔接住培的,需要培养高校审核确认同意。经培训基地审核同意并确定延期培训时间和内容后方可纳入延期培训。延期培训时间和内容由培训基地根据培训对象申请延期的具体情形确定,其中仅因未通过医师资格考试而办理延期的,延期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2个月。进入延期培训的培训对象,需按延期培训时间和内容继续在培训基地完成培训。延期培训期间费用由培训对象个人承担。

三、培训信息登记管理要求

《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登记手册》(含电子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是培训考核和培训过程追溯的重要依据。培训期间,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应当及时、准确、详实地将培训过程和培训内容记录在手册中。培训对象在培训基地轮转期间,由培训对象负责保管手册;培训对象完成过程轮转离开培训基地前,应将手册交培训基地归档保存,培训基地应负责妥善保存手册,直至培训对象结业后满3年或退培、结束退出后至少1年。

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如有未结业培训对象完成过程轮转离开培训基地且自行保管手册的情况,培训基地需收回手册核查并妥善保管。

四、其他工作要求

各培训基地要切实做好政策宣贯培训工作,及时向住院医师传达,确保理解到位、宣传到位、执行到位。相关规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我省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内容,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住培工作政策调整,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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