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培训状态调整及办理程序的通知
川卫科教函〔2024〕201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科学城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医疗机构,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为进一步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住培)管理,根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国卫科教发〔2014〕49号)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司(局)工作解读,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对我省住院医师培训状态进行补充调整,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状态
(一)在培:是指培训对象已在省住培系统注册学籍且按照核定的培训年限在培训基地轮转培训。
(二)延期:是指培训对象未能在核定的培训年限内完成培训过程轮转,和(或)过程考核不合格,和(或)未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在办理延期培训手续后,培训时间可顺延,顺延期间培
训对象需继续在培训基地完成培训。
(三)结束培训:是指培训对象按照核定的培训年限,完成培训过程轮转并过程考核合格,但未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如未办理延期培训或延期培训期间退出培训的,其培训状态转为结束培训。培训对象按照核定的培训年限,完成培训过程轮转并过程考核合格,已通过医师资格考试,但未通过(含未申请和未参加)住培临床实践能力考核和(或)专业理论考核的,其培训状态转为结束培训。处于结束培训状态的培训对象不占培训基地培训容量。
(四)结束退出:是指处于结束培训状态的培训对象主动申请退出,或已无结业考核机会,转为结束退出状态。处于结束退出状态的培训对象不受三年内不得再次入培的限制。
(五)退培:是指培训对象在核定的培训年限内或延期培训期间(仅因未通过医师资格考试而办理延期除外)退出住培并在省住培系统里备案。包括培训对象主动向培训基地提出退培申请和由培训基地提交强制退培申请。退培后3年内不得参加住培(在我省参加住培期间考取我省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而退培的人员除外)。
(六)结业: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培训对象参加专业理论考核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均已合格。
二、办理程序
(一)在培:由培训基地汇总当年招收信息,于各批次学籍注册截止日期前,将录取已报到的人员名单通过省住培系统上报省毕教办进行学籍审核备案。
(二)延期:由培训对象主动向培训基地提交延期申请书,外单位送培对象还需提供其委派单位同意函、专硕研究生衔接住培人员的延期申请还需其培养高校审核确认同意,培训基地审核确认同意后,在培训系统中提交同意函报省毕教办备案。
(三)结束培训:由培训基地在培训系统提交结束培训申请书报省毕教办审核备案。
(四)结束退出:培训对象应主动向培训基地提交结束退出申请书,外单位送培对象还需提供其委派单位同意函,专硕研究生衔接住培人员的结束退出申请还需其培养高校审核确认同意。培训基地审核通过后,在培训系统中提交同意函报省毕教办备案。已无结业考核机会的培训对象结束退出,由培训基地在培训系统提交结束退出申请书报省毕教办审核备案。
(五)退培:分为培训对象主动退培和培训基地强制退培。退培日期从培训对象退出培训之日起计算。培训对象主动退培的,由培训对象向培训基地提交退培申请书,外单位送培对象还需提供其委派单位同意函,专硕研究生衔接住培人员的退培申请还需其培养高校审核确认同意。培训基地审核通过后,在培训系统中提交同意函报省毕教办备案。
属于强制退培的(强制退培的情形由省卫生健康委另行明确),由培训基地提交强制退培申请函报所属市(州)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盖章后,由培训基地在培训系统提交相关材料报省毕教办备案。委直属、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直接报省毕教办初审,省毕教办初审后,报省卫生健康委。
(六)结业:由省毕教办将合格人员名单及其专业理论考核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成绩导入系统,转为结业状态。
三、其他工作要求
处于结束培训状态的培训对象虽不占基地培训容量,但各培训基地要建立与此类培训对象沟通机制,对其学习成果及身心健康情况进行定期追踪和指导。此类人员参加结业考核的通过率列入培训基地年度绩效考核、招收容量调整、基地动态调整等工作重要指标。各培训基地要做好政策宣贯培训工作,及时向住院医师传达,确保理解到位、宣传到位、执行到位。相关规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我省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内容,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住培工作政策调整,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