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件) |
撤销许可的数量 |
|||
申请数量 |
受理数量 |
许可的数量 |
不予许可的数量 |
|
2740 |
2740 |
2976 |
1 |
0 |
说明:
1.“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
2.“受理数量”、“许可的数量”、“不予许可的数量”、“撤销许可的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期间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的数量,以及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3. 准予变更、延续和不予变更、延续的数量,分别计入“许可的数量”、“不予许可的数量”。
2020年度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件) |
罚没金额(万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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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
暂扣许可证、执照 |
责令停产停业 |
吊销许可证、执照 |
行政拘留 |
其他 行政处罚 |
合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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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18 |
0 |
0 |
0 |
0 |
0 |
0 |
25 |
57.79 |
|
说明:
1.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包括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数量)。
2.其他行政处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比如通报批评、驱逐出境等。
3.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从轻到重的顺序:(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暂扣许可证、执照,(5)责令停产停业,(6)吊销许可证、执照,(7)行政拘留。
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能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
5.“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2020年度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件) |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件)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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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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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 |
扣押财物 |
冻结存款、 汇款 |
其他行政 强制措施 |
加处罚款 或者滞纳金 |
划拨存款、汇款 |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
代履行 |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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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说明:
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
结存款、汇款”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
2.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
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等执行完
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
3.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如《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强制拆除;《煤炭法》规定的强制停产、强制消除安全隐患;《金银管理条例》规
定的强制收购;《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回兑等。
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2020年度行政检查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检查次数 |
138 |
说明:
行政检查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的检查记录,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
2020年度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统计表
实施行政执法(件) |
行政执法人员(人) |
对行政执法行为监督(件) |
追究责任(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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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其中 |
行政处罚 |
罚没金额(元) |
行政强制 |
行政检查 |
行政执法人员总数 |
持省政府统一式样执法证 |
评查行政处罚案卷 |
评查行政许可案卷 |
评查行政强制案卷 |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 |
重大行政强制备案 |
登记立案行政执法监督案件 |
其中 |
追究行政机关责任总数 |
追究执法人员责任总数 |
|
申请行政许可 |
受理行政许可 |
纠错案件 |
|||||||||||||||
2740 |
2740 |
2740 |
25 |
577900 |
0 |
138 |
114 |
114 |
63 |
63 |
0 |
4 |
0 |
0 |
0 |
0 |
0 |
说明
1.本表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
2.“行政执法人员总数”包括持有本省统一式样执法证及持有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使用非本省统一式样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
3.“纠错案件”包括通知自行纠正、撤销和责令限期重新作出。
4.“追究行政机关责任总数”包括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和对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5.“追究执法人员责任总数”包括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暂扣行政执法证、吊销行政执法证、建议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提请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给予行政处分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