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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旅游名县文旅发展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组织全称为天府旅游名县文旅发展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性质
联盟是由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天府旅游名县命名县和候选县为实现共同意愿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政府型组织。
第二条 宗旨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合作共赢、创新引领”为理念,按照“资源共享、品牌共建、客源共推、市场共治、合作共赢”的原则,加强县域间的合作交流,共同搭建区域旅游发展一体化新平台,协同创新文旅融合发展新模式,携手开辟文旅产业新天地,引领全省县域旅游高质量发展,提升县域旅游知名度、美誉度、市场感召力,做实、叫响、擦亮天府旅游名县这块金字招牌,为建设文化旅游强省和世界重要旅游目的地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 业务主管
本联盟接受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指导。
第四条 会址
轮值理事长所在县(市、区)。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五条 本联盟主要工作范围是:
(一)研究县域文化旅游发展战略和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探讨县域文化旅游发展新思路、新模式,推广县域旅游发展好经验、好做法。
(二)建立天府旅游名县间旅游市场互惠机制,共拓市场,互送客源,产品互宣,提升天府旅游名县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建立天府旅游名县服务标准体系,研究制订并推广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旅游专业设施和旅游接待服务等行业标准,提升天府旅游名县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加强县域内各层次交流对话,根据市场需求主办各类会议、展览和节会赛事活动,为会员旅游业界提供合作的平台。
(五)加强人才交流,开展人员培训,为县域旅游发展和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供智力支持。
(六)开展资源评估、旅游市场调查、旅游景气指数预测,发布天府旅游名县、旅游企业等综合或专项旅游指标信息,建立旅游资源信息数据库,为旅游经营管理者提供信息服务。
(七)跟踪掌握国内外旅游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为会员和非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组织的会员为天府旅游名县命名县或候选县,其县(市、区)负责人或指定的人员作为代表参加联盟活动。
第七条 会员条件
(一)天府旅游名县命名县或候选县;
(二)遵守联盟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
(三)履行联盟会员义务。
第八条 会员权利
(一)会员大会发言权、表决权;
(二)联盟理事会理事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对联盟年会及其他活动的建议权、监督权;
(四)经授权,有权使用联盟提供的行业数据信息;
(五)优先享有联盟举办各类活动的承办权或赞助权;
(六)以会员的名义使用“天府旅游名县文旅发展联盟”的标志;
(七)享有联盟给予的各种优惠待遇;
(八)享有联盟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并执行联盟决议;
(二)遵守联盟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积极参加会员大会及联盟相关活动;
(四)维护联盟声誉和合法利益,搞好会员之间的团结和合作;
(五)积极向联盟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提供信息;
(六)联盟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条 入会
成为天府旅游名县和候选县的县(市、区)自动入会,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任何会员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影响联盟声誉的行为;违反联盟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被取消命名县或候选县资格的,自动终止会员资格。
第四章 机构
第十二条 组织机构
(一)会员大会
(二)理事会
(三)秘书处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
(一)会员大会为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由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指导,轮值理事长单位负责筹办,有关会议事宜应提前通知所有会员。
(二)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三)会员大会的权力:
1、审议通过联盟章程或章程修改议案;
2、审议通过由秘书处提交并经理事会审议的年度工作报告;
3、审议会议议程中规定的其它事项;
4、审议由会员提出的有效提案,该提案应在会前一个月提交秘书处审核。
(四)会员大会决议由参加大会的会员单位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五)会员大会由联盟理事长主持。
第十四条 出席会员大会的法定人数为全体会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所有天府旅游名县在会员大会或会员大会特别会议上均有投票权。投票采取公开表决的方式。
第十五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向会员大会负责;
(二)联盟发起县(市、区)为第一届理事会理事;
(三)理事会每半年举行一次会议。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对联盟的各种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审议由秘书处向会员大会提交的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联盟章程修改议案;
(五)批准联盟重大的规章制度;
(六)筹备会员大会的召开,并审议会员大会议程;
(七)会员大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理事长
(一)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理事长由轮值县(市、区)负责人担任;
(二)理事长从理事会理事中产生;
(三)理事长由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名,经出席理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长职责
(一)主持理事会会议和会员大会;
(二)对联盟的中、长期计划和重大项目进行督查;
(三)经理事会授权,可代表本组织签署非协议性的、非约束性的和非行政性的往来文书和函件;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理事会的工作;
(五)行使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九条 秘书处
(一)联盟秘书处设在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规划指导处。
(二)联盟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1、负责协调联盟筹办有关会议和活动;
2、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3、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
4、负责起草或修改联盟的规章制度,并报理事会批准;
5、负责会员入会、退会、日常联络等相关事务;
6、组织起草并发表与联盟工作相关的行动计划、行业标准等;
7、负责内外协调相关的展览或活动;
8、为会员和其它合作方提供人力资源培训;
9、负责搭建工作网络及信息交流平台;
10、负责理事会委托的其它事务。
第二十条 联盟设秘书长一名,负责领导秘书处,由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分管领导担任,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联盟的日常事务;
(二)经理事会授权对外代表联盟签署各类文件;
(三)负责主持除联盟会员大会及理事会会议之外的联盟所有会议;
(四)负责执行理事会委托或授权的其它事务。
第二十一条 联盟设副秘书长两名。一名副秘书长由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规划指导处处长担任;另一名副秘书长一般由轮值县(市、区)相关领导担任,并经理事会批准。
副秘书长职责如下:
(一)协助秘书长处理有关日常事务;
(二)在秘书长无法履行其职责时,经授权代为行使秘书长职责;
(三)受秘书长委托或授权处理其它事务。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在无法履行其职责时,经理事会审议同意免去其职权。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三条 章程修改程序:
(一)章程修正案应由秘书处提交理事会审议,并由会员大会批准;
(二)章程修正案在会员大会通过后,报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批准同意。
第六章 终止
第二十四条 本组织的终止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组织终止议案在经理事会审议后,提交联盟会员大会审议;
(二)会员大会根据上述议案,作出终止联盟的决议;
(三)终止本组织的决议须报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查同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在相关细则中加以规定;该细则经理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组织的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联盟正式成立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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