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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体育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体育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7-24    责任编辑:省体育局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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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4

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提高监管效率,现将《四川省体育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体育局办公室

                            2019410

四川省体育局

“双随机一公开”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5〕100号)和《四川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省级有关部门(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川府协调办〔2016〕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四川省体育局随机抽查事项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抽查结果通过四川省体育局政务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督管理行为。

第三条 四川省体育局随机抽查事项以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事项为准开展随机事项抽查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检查事项一律不得纳入四川省体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不得开展“双随机”抽查。

第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四川省体育局对“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出动态调整意见建议,对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将调整结果在局官网上公布。

第五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高效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依法采取书面检查或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实行抽查事项公开、抽查程序公开、抽查结果公开。

第六条 为提高监管效能和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根据实际情况可实行对市场主体检查相关事项合并抽查的,应当提前统筹、一次性完成。逐步建立市场监管、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和文化旅游等相关部门联合抽查制度。可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依法-检查结果、专业机构结论或人民法院生效文书。

第七条 抽查事项实施监督检查应当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下列情形除外:

(一)被投诉举报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二)上级交办、督办违法违规行为;

(三)其他不适用于“双随机”抽查方式的。

第八条 各市(州)、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省体育局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协助配合推进四川省体育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有效实施。

第九条 对依法可以委托的抽查事项,四川省体育局可以委托各市(州)、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对其管辖的检查对象实施抽查检查。

第十条 四川省体育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开展,各处(室)配合完成。办公室负责建立体育类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日常监督管理需要,在开展具体的随机抽查工作前,制定本次随机抽查事项实施细则(包括但不限于抽查方式、检查方式、检查要点、检查程序和检查文书格式)并在局官网上公布。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市场主体、执法检查人员采取统一随机抽取方式。抽查过程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机关纪委行风监督员、新闻媒体和市场主体代表参与监督。局执法监督人员对抽查全过程进行监督,并负责全程录音录像。

执法检查人员为省体育局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公务员,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执法检查的全过程中需佩戴并出示执法证件。在对执法检查人员实施“双随机”选派时应考虑业务专长、人员配备、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

被随机确定的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的市场主体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回避原则予以调整。

局执法监督人员对执法检查全过程进行监督,负责全程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书面记录和录音录像记录)。

 第十二条 根据市场监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投诉举报多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抽查力度。

市场主体在接受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且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应当进行重点检查并予以通报。

(一)拒绝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向检查人员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不如实或者不按要求提供相关情况或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对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应予当场纠正的,依法提出整改要求。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实施监管。

应予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具有管辖权的其他行政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对抽查事项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填写相关检查记录表。检查记录表应当由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检查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 对市场主体实施抽查检查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材料,应当建立专项档案。抽查检查结果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省体育局官网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人员对被抽取的市场主体实施检查时应当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对象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工作人员在实施执法检查和执法检查监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未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办法由四川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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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各市(州)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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