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四川省体育局机关干部职工请假制度》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体育局
2019年7月23日
四川省体育局机关干部职工请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严明工作纪律、规范请假制度,促进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局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请假包括请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等。适用于局机关公务员和事业人员,局机关借调人员、其他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干部职工请假1天以上的(不含1天),须按以下程序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一)局领导(含巡视员)请假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二)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请假须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三)各处(室)副职、调研员、其他工作人员请假,3天以内的报处(室)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不含3天)的,由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并由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向局主要领导报告。
三、履行完请假手续,离岗前需将《干部职工请假审批表》送局办公室、人事处登记备案。
四、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要求事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的,应事先按程序口头请假并于事后及时补齐相关手续。
五、假期结束后应及时向批假人报告销假。因特殊情况逾期返回或改变行程的,原则上应提前24小时按程序报批,事后及时补齐相关手续。
六、因私出国(境)请假的,按有关外事规定报批。
七、请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的,相应休假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凡未按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缺勤的,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和无特殊原因擅自超期休假的,按旷工处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造成工作失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九、在法定假日和休假期间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单位可适当安排时间补假。补假须按本制度第二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十、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干部职工请假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1.四川省体育局干部职工请假审批表
2.干部休假有关制度摘录
附件1
四川省体育局机关干部职工外出请假申请表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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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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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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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 □探亲假 □婚假 □产假 □丧假 □病假 □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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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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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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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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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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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
同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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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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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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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主持
工作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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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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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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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干部休假有关制度摘录
一、带薪年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
二、探亲假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务院国发〔1981〕36号)
三、婚假
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结婚,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
《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名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婚假问题的通知》(川人福〔1993〕3号)
四、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
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五、丧假
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
工作人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工作人员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单位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丧假问题的通知》(川人福〔1993〕4号)
六、病假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70%;
2.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80%。
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1981年4月6日国务院发布)
四川省体育局办公室 2019年7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