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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体育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1-22    责任编辑:体育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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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严肃财经纪律,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四川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四川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现就规范局系统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局系统出差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员”)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需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提前告知伙食费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二、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按照实际消费金额交纳。

三、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公杂费标准的50%;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按照日公杂费标准的50%交纳。

四、出差人员交纳了伙食费和公杂费的,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收款凭证,个人保存备查并对交纳的真实性负责,收款凭证不作为报销依据。

五、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收条等其他收款凭证。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六、体育经济处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局系统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报销具体操作规定。

七、各直属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交纳伙食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行201490)同时废止。

四川省体育局     

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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