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省体育局机关的车辆管理,在原有的车辆管理制度基础上,结合车改后车辆使用相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车辆使用原则
(一)局机关现有车辆,除主要负责人实物保障用车保持相对固定外,不对任何处室和个人配备专车。
(二)局机关所有工作人员公务出行严格按照《四川省体育局机关公务出行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三)局机关工作人员满足《四川省体育局机关公务出行保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用车条件的,由用车人填写《用车申请表》或《租车申请表》,经处室负责人签批,报分管领导审批,办公室安排出勤车辆。
二、车辆“三定”
车辆“三定”即:定车、定人、定向。凡使用车辆,均按谁使用谁负责、谁押车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行车安全负责制。在市区外,中途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用车用途或延时的,用车人必须向局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报告。否则,因此出现的费用和车辆事故等,均由用车人承担。
三、车辆维护
(一)驾驶员要加强车辆维护保养,经常对车况进行检查,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二)出车任务结束后,所有车辆应停放指定位置,出勤期间需在外过夜停放的车辆需提前申请,经局办公室主任同意,在外产生的费用由使用人签字确认,以与报销。
(三)车辆外出不得乱停乱放,不得停放在娱乐、休闲等场所。否则,造成车辆损坏或丢失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四)局办公室不定期对车辆夜间停放位置进行检查。
四、车辆维修
(一)车辆实行申报、定点维修制度。凡需维修、保养或更换零配件,均由该车驾驶员向车辆管理人员申报,经确认、办公室主任审查同意后,填写派修单,方可前往定点修理厂维修。原则上不允许去4S店维修,特殊情况需办公室主任同意方可前往。
(二)车辆管理人员随车到指定维修厂家落实车辆维护事宜;驾驶员应在维修厂家等候维修,并负责对车辆维护技术审查。
(三)维修费用实行转帐支付,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四)车辆外出期间需维修,应及时报请车辆管理人员同意,所发生的费用应当场结清,费用单据应由用车部门签字证明,否则,不予报销;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请示车辆管理人员的,收车后48小时内,驾驶员应向车辆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完善相关手续。
五、车辆用油
(一)车辆用《公务用车管理卡》实行定点加油,一车一卡,不得使用该卡为其他车辆加油。
(二)车辆外出长途出车,原则上统一使用油卡加油,特殊情况不能使用油卡的,需告知车辆管理人员,同意后再使用公务卡加油付费,车辆管理人员每月按出车行程和单车百公里耗油计算出单车油耗,月底与财务管理人员共同进行公里数核实,在工作量、行车公里、燃料费、过路费、停车费等数据吻合的情况下,按实际行车公里,凡超出范围发生的费用,由驾驶员本人负担。
(三)在修理、用油、用车上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辞退。
六、驾驶员管理
(一)局机关车辆驾驶员定车定人,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服从安排、调度。
(二)有出车任务时,按用车部门的时间要求出车,严格遵守车辆操作规程和交通规则,保证行车安全。
(三)每次出车,做好车辆使用登记,每月上报一次,供车辆管理人员统计、核算车辆使用情况时核对,查实。
(四)严禁公车私用、酒后驾驶,不准在身体过度疲劳或患有疾病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出车的,需及时报请办公室主任和车辆管理人员批准。
(五)在六成区(包括双流机场)以外出车,驾驶员出差补助按财务差旅费报销相关文件执行。产生的过路费、停车费由使用人签字确认后报销
(六)驾驶员没有出车任务时,应遵守局机关作息时间,按时签到,在局机关待命或保养车辆。通讯工具必须24小时开通,随叫随到,不得延误,以保证局机关工作需要。
(七)局机关聘用的车辆驾驶员,工资按人事处相关工资标准确定。
(八)驾驶员在行车期间,因违反交通法规或其它规章被罚款、扣分需重新办理驾驶证件所需的费用,均由驾驶员个人自理;在违规使用车辆情况下,造成交通事故,视其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