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省体育局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出行保障方式,严格对现保留的公务用车实行统一使用管理,提高车辆保障效率,根据《四川省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四川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四川省省级机关公务出行保障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务出行保障,是指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省体育局机关工作人员外出执行公务的交通保障。
第三条 公务出行保障应当遵循厉行节约、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坚持多措并举,分类保障,实行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督问责科学有效的目标。
第四条 在成都市锦江区、成华区、武侯区、青羊区、金牛区、高新区和双流机场(以下简称城区)范围内公务出行,不安排车辆保障,对公务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出行方式,不再报销交通费用。在城区以外地区公务出行,按照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一般公务出行能够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包括飞机、火车、客车等)的,原则上不使用保留车辆。
第六条 以下情况公务出行,可使用保留车辆:
(—)参加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
(二)参加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领导召开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等;
(三)办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机要通信(机要文件是指标有密级的文件)等公务;
(四)前往飞机场接、送站;
(五)参加上级机关组织的重要活动,局领导带队三人以上前往基层开展重要调研活动;
(六)老干部管理工作用车,原则上限于会议、集体活动、离休干部看病就医等。
第七条 以上情况公务出行保留车辆无法满足需要时,可以租赁车辆,应当在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确定的汽车租赁企业中选择。
第八条 租赁社会车辆由分管局领导负责审批,实行“一事一批”,以完成单次工作任务为租用时限,不得长期租用。严禁租赁超标车(轿车排气管1.8升以上或价格18万元以上;越野车排气量4.0升以上或价格60万元以上;旅行车排气3.0升以上或价格40万元以上;各类进口汽车)。
第九条 在特殊情况时,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保留车辆服从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的征用。
第十条 车辆使用由用车处(室)申报,办公室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批,办公室负责安排。
第十一条 严格按有关规定做好车辆管理工作,做到固定驾驶人员、固定车辆、安全驾驶、定时养护,每日定时、定点停放在局机关大院车库内,做好车辆管理登记台账。因公务需要不能当日回到局机关的车辆,应严格审批。
第十二条 局监察室负责对公务用车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