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公务用车定点租赁(包车)工作,
依据《四川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四川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出行保障试行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定点租赁(包车),是指租赁社会车辆时,必须在定点租赁(包车)机构范围内租用车辆,
第三条 定点租赁(包车)机构不能满足大型活动或会议用车等需求时,经批准,局机关可以租赁其他社会车辆。
第四条 凡需租赁社会车辆的部门应填写《公务车租赁申请表》,由局机关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租赁手续,实行“一事一批”,以完成单次工作任务为租用时限,不得长期租用。严禁租赁超标车(轿车排气量1.8升以上或价格18万元以上;越野车排气量4.0升以上或价格60万元以上;旅行车排气3.0升以上或价格40万元以上;各类进口汽车。)
第五条 局机关各部门公务用车租赁费用根据工作任务性质,凭租赁发票办理账务入账。
第六条 局机关应根据《汽车租赁(包车)服务报价表》收费标准和《四川省在蓉省级单位定点汽车租赁(包车)服务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相关规定与选定的定点机构签订定点租赁(包车)协议,约定服务时间、服务方式、服务质量、收费标准、付款方式、生活保障、事故处理、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
第七条 局机关办公室是公务车租赁使用管理的主责部门,应建立机关租赁公务用车租赁台账,局监察室负责对公务用车租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生效
2015年12月11日
公务车租赁申请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
申 请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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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 租 车情况 |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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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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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载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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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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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厂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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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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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里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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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车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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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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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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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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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单位审批意见 |
主管部门 |
资产、财务部门 |
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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