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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体育局机关办文工作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07-12-26    责任编辑:省体育局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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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省体育局机关各处、室根据职能分工和局领导交办意见进行办文。

    二、以省体育局名义向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和国家体育总局上报的文件,以及代省委、省政府草拟的文件,均由牵头处、室负责拟稿。

    三、文件的起草要符合公文起草的基本要求,其具体格式应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执行。

    四、负责起草文件的处、室领导应对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总责,承办人和处、室领导要层层把关,确定起草的文件准确无误后,送局领导审阅签发。

    五、局办公室文秘人员和分管领导应对上报、下发文件的政策法规、体裁、格式、行文方向进行严格审核。文件如需作较大修改,要由原起草的处、室负责;如文件修改前已经局领导审批过,修改后需呈审批的局领导复审。

    六、文件要字迹清楚,发送单位明确,编号准确。上报的文件还需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已印制完成的文件,凡格式不规范、错漏严重的,都必须重新印制后才能发出,以切实维护公文的严肃性。对因工作失职,漏办、错办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文件的发文字号规定:以省体育局名义,涉及综合性工作的文件,发文字号可用川体〔××××〕×号、川体发〔××××〕×号;属于业务工作范畴的,发文字号一律使用各处、室的字号,如竞技体育处使用川体竞〔××××〕×号。

    八、省政府请示、报告类文件15份,代拟稿、回复意见5 份;省委、省人大、省政协文件5份;各市州体育(文体)局、各直属单位、成都体育学院需要省体育局转报省政府的文件18份,转报国家体育总局的文件8份;报省体育局的各类文件一律2份。

    九、对于上报的文件,由牵头处、室负责与报送的部门进行跟踪、联系、催办,局办公室负责协调和配合,办理结果应及时报告局领导。

    十、各处、室的文件办理完后,要在每年的3月份之前,将文件、底稿、附件等交局档案室,个人不得留存应归档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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