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统计局局长 刘晓梅
按照工作要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将于2019年1月1日进行。目前,此项工作已进入倒计时。
今年以来,各地、各部门在市政府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强有力的工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普查保障高效务实,制度方法更加完善,业务指导全面有力,部门参与积极主动,单位清查顺利完成,宣传动员有序展开,为普查入户登记奠定了坚实基础。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开展的首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的一次“全面体检”。与前三次经济普查不同,此次经济普查遵循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所修改。
因此,各级普查机构、全体普查人员必须从现在开始,牢固树立决战意识,在前期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基础上,尽快进入临战状态,扎实做好现场登记各项准备工作,切实打好现场登记攻坚战,确保此次普查取得圆满成功。
原《条例》修改内容主要为三大部分
今年7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草案)》,8月23日,新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开始执行。此前,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介绍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情况吹风会。国家统计局副局长贾楠在会上指出,这次修改仅对原条例中与新形势新情况不相适应,以及需要与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的条款作了必要调整,对其他内容不作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完善有关经济普查行业范围的规定。原条例第十条依据2002年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以列举方式规定了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等18个行业门类。2011年和2017年,我国先后两次修订《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原条例规定的18个行业门类中,有6个与目前执行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不一致。为此,修改后的条例对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不再具体列举,表述为:“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为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所涵盖的行业,具体行业分类依照以国家标准形式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二是适当调整有关经济普查方法的规定。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经济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但对个体经营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修改后的条例适当扩大了采用抽样调查方法的对象范围,规定对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等也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同时,为进一步减轻经济普查对象负担,降低经济普查成本,根据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还增加规定经济普查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的款项。
三是修改有关经济普查机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的规定。实践中,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审核和上报等已由填报纸质经济普查表并逐级审核上报的传统方式,转变为使用电子设备现场采集数据、企业联网直报等新的数据处理方式。为适应这一变化,将原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县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做好经济普查表的发放、收集、审核、录入和上报工作”的规定,修改为:“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按照清查形成的单位名录,做好经济普查数据的采集、审核和上报等工作”,并不再规定经济普查机构应当“逐级”上报普查数据。
此外,为与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对原条例相关规定作了调整:一是增加了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的规定;二是调整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为与国务院机构改革相衔接,将原条例中的“工商、质检”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法制保障成为普查工作一大亮点
修改后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就法制保障作了规定。
如: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济大普查、数说国与家”。每五年一次的经济普查,其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结果能否真实准确反映经济总量、经济结构和经济质量发生的新变化,事关未来经济高质量发展。它既是一项严肃的经济统计工作,又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更是依法治国理念下确保国民经济科学、高质、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因此,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同时,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前期系列工作为“普查”开好局
3月7日,我市全面启动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迅速落实政府主体责任,成立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副市长唐燕担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
市人民政府发布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告 市经普办和市委宣传部联合发文,部署经普宣传动员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召开电视电话会,大力宣传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和部署具体工作。随即展开全面摸底。期间,市经普督查组深入各地就摸底工作现场督查。
经过全市上下5000余普查人员的共同努力,截止11月5日,共完成单位清查5.23万个,个体经营户30.56万个。此次单位清查应用了市级19个部门的行政记录,并充分利用“五证合一”改革成果,为确保我市单位清查结果数出有据、真实可靠。进入12月,我市启动经济普查“宣传月”活动,以“1+3”模式在前期宣传声势基础上再加一把力。“1”就是坚持提高社会认知度,营造支持、配合普查登记的社会环境,确保普查登记质量一个目标。“3”就是坚持宣传上点、线、面相结合。“宣传月”期间,全市一盘棋,上下联动,奏响经普宣传“协奏曲”。
与此同时,市统计局多措并举,将升规入统工作与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合起来,圆满完成年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年度审核通过率达98.94%。
10月下旬,省政府督查组对我市经普工作开展情况督查,对前期工作成绩予肯定,并对接下来工作提出要求。11月上旬,我市组织开展“经普杯”法纪知识竞赛“种子”选手选拔赛,为经普工作助威。12月12日,我市召开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推进会。传达市委常委会专题听取工作汇报的指示精神。副市长唐燕到会并作重要讲话。推进会向全市普查人员发出了总动员令。
当前,我市普查工作仍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查遗补漏工作有待加强,普查员入户准备有待完善,工作合力有待增强。因此,各地要进一步落实政府主体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研究,及时协调解决普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部门要将四经普工作纳入2019年市政府对县级目标考核内容,财政局要确保工作经费按进度及时足额到位。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在即,要按照我市工作安排,切实作好现场登记各项准备。高度重视普查登记数据质量。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经济普查。进一步加大普查宣传的力度。
2019年1月1日,新时代最大规模的社会动员活动——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现场登记工作将正式接开帷幕,各地普查机构、全体普查人员要以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工作态度,全力投入到普查登记工作中。要坚定信心、下定决心,打赢这场攻坚战,向市委、市政府交上满意的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