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服务指南(2021修订版)》的通知
根据《四川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2021修订版)》规范要求,省统计局完善了《四川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服务指南(2021修订版)》,具体事项如下:
一、事项名称。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三、受理机构。四川省统计局。
四、申请主体。各市(州)、县(市、区)统计局,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五、申请范围。市(州)、县(市、区)统计局单独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建立的用于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类统计调查项目。市(州)、县(市、区)统计局对国家及省统计局统计调查制度、方案的指标、表式、内容、调查范围、调查频率等调整后的统计调查项目。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或者调整国家有关部委制发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六、申请条件。项目要有充分的立项依据、明确的调查目的、合理的资料用途和服务对象。符合申报单位的职能分工。项目主要内容与现有统计调查项目不重复,主要数据不能通过现有统计调查项目或行政记录加工整理获得。项目的调查方法、组织方式、报表设计、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要科学合理、规范。有充足的基层统计调查力量和必要的经费保障,不会给被调查对象造成过重负担。
七、申请材料。申请审批项目的公文;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书;统计调查制度(方案);制定机关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的会议纪要。
八、申报方式。本事项实行纸质报送及审批,申报单位通过公文交换报送申请材料。
九、基本流程。项目申报、项目审查、项目批复、项目发布四个环节。
十、审批时限。审批机关在收到制定机关申请公文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审批期限的理由告知制定机关。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二、年检要求。审批的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为3年,试行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普查、一次性调查的有效期到该调查资料上报的最后期限截止,超过有效期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