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关于依法统计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5〕22号)文件,省统计局于2016年4月制定了《四川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该《规范》适用范围是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和集团公司。该《规范》有关规定如下:
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系统及行业管理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主要职责:完成国家、部门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开展统计分析、预测、咨询和统计监督。制定并实施本部门统计资料管理办法。负责本系统的统计普法和监督工作。组织开展统计教育和统计业务培训,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工作。
各部门要设立或明确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和责任人,合理配置专兼职统计人员,接受统计部门业务指导。
部门新建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按程序申报,内容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和其他部门统计调查重复、矛盾。部门不得擅自修改已批准的统计内容。部门应将所取得的统计资料抄送本级政府统计机构。
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系统及行业管理范围内的统计数据质量,自觉接受政府统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部门应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规范统计报表编制流程。
政府统计机构牵头建立整合完善部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部门数据报送系统,定期公布部门统计事项调整情况。
部门应依法制定、规范使用部门统计标准,加强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现代化建设和安全保障工作,配备必要办公设施。
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强指导、管理、检查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依法依规查处部门不依法履行统计职责或统计违法违规行为。部门履行统计职责情况应纳入本级政府效能建设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