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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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
监督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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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政策法规处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涉外调查管理办法》规定对申请材料和申请机构进行全面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涉外调查许可证》及副本送达确认。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四十八条、五十二条; 3.《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四十八条;《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87042723 |
暂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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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
行政许可 |
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政策法规处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申请材料和申请机构进行全面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的送达确认。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四十八条、五十二条; 3.《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四十八条;《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87042723 |
暂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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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2 |
行政处罚 |
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相关人员、个体工商户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执法监督局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 2.核实责任:依法核实统计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处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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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87042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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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3 |
行政处罚 |
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组织及相关人员迟报统计资料,不按规定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未按规定领取统计报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
执法监督局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 2.核实责任:依法核实统计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处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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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87042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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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4 |
行政处罚 |
对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进行依法应当由国家机关实施的统计调查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执法监督局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 2.核实责任:依法核实统计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处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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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87042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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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5 |
行政处罚 |
对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泄露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冒用其他机构名义进行涉外调查,未建立涉外调查业务档案,拒绝接受管理机关检查,在接受管理机关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未标明、未向调查对象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处罚 |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执法监督局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 2.核实责任:依法核实统计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处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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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87042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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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6 |
行政处罚 |
对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调查,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从事涉外调查,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涉外调查的行政处罚 |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执法监督局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 2.核实责任:依法核实统计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处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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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87042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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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7 |
行政处罚 |
对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而未依法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终止涉外调查业务或者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执法监督局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 2.核实责任:依法核实统计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处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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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87042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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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行政奖励 |
对经济普查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四条 |
人事处 |
1.制定表彰文件责任:根据四川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开展xx年度表彰奖励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四川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同意xx年开展xx表彰奖励项目的复函》、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规定(试行)>实施细则》《四川省贯彻<生活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帮扶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委办[2019]28号)等要求,科学制定并发布评选表彰文件。 2.推荐审核责任:严格按照评选表彰文件规定的原则、标准、条件、流程组织开展评选推荐,并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表彰建议。 3.公示申报责任:对符合条件的表彰对象进行公示,按规定程序向有关机构进行申报。获得同意后给予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3.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四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87042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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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行政奖励 |
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七条 |
人事处 |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国务院第x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相关方案、办法精神,结合四川实际,科学制定完善举报制度和奖励办法。 2.受理核实责任:按照经济普查通知、方案等要求对举报情况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不受理应告知理由。受理后按照统计执法检查相关程序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表彰奖励责任:统计违纪违法情况属实的并审查核实举报人身份后,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举报者进行保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87042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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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行政奖励 |
对农业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
农村经济统计处 |
1.制定表彰文件责任:根据四川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开展xx年度表彰奖励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四川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同意xx年开展xx表彰奖励项目的复函》、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规定(试行)>实施细则》《四川省贯彻<生活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帮扶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委办[2019]28号)等要求,科学制定并发布评选表彰文件。 2.推荐审核责任:严格按照评选表彰文件规定的原则、标准、条件、流程组织开展评选推荐,并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表彰建议。 3.公示申报责任:对符合条件的表彰对象进行公示,按规定程序向有关机构进行申报。获得同意后给予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3.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87042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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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行政奖励 |
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四十一条 |
农村经济统计处 |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国务院第x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相关方案、办法精神,结合四川实际,科学制定完善举报制度和奖励办法。 2.受理核实责任:按照农业普查通知、方案等要求对举报情况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不受理应告知理由。受理后按照统计执法检查相关程序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表彰奖励责任:统计违纪违法情况属实的并审查核实举报人身份后,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举报者进行保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四十一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87042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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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行政奖励 |
对人口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十条 |
人口就业统计处 |
1.制定表彰文件责任:根据四川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开展xx年度表彰奖励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四川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同意xx年开展xx表彰奖励项目的复函》、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规定(试行)>实施细则》《四川省贯彻<生活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帮扶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委办[2019]28号)等要求,科学制定并发布评选表彰文件。 2.推荐审核责任:严格按照评选表彰文件规定的原则、标准、条件、流程组织开展评选推荐,并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表彰建议。 3.公示申报责任:对符合条件的表彰对象进行公示,按规定程序向有关机构进行申报。获得同意后给予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3.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十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87042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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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行政奖励 |
对统计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
人事处 |
1.受理责任:公开发布评选表彰文件,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严格按照表彰奖励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对申报材料予以审核并提出表彰奖励建议。 3.决定责任:作出表彰决定,对拟表彰名单进行层层公示。公示期间,如有举报投诉将依法依规进行核实,属实则相应处理。 4.执行责任:公示期满,公开印发表彰文件,按照规定给予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87042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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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行政奖励 |
对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 |
人事处 |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结合国务院《信访条例》,科学制定完善检举制度和奖励办法。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检举制度和奖励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对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检举线索予以核实并提出奖励建议。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进行审核,研究审定后确定人选。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给予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87042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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