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目的
为了全面反映我市及各县区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供统计数据。同时,为规范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减轻部门统计工作负担,整合部门数据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内容
本制度按报表时间节点分为月报、季报、快年报、年报。月报包括保险、交通运输、招商引资、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余额、对外贸易、税收、邮政共7个方面的内容。季报包括环境监测治理、民营企业登记、旅游3个方面的内容。快年报包括电信、教体、社会保障、文化广播、医疗卫生共5个方面的内容。年报主要包括财政,社会治安,车辆登记,电信业务,保险,交通运输,公路里程,车辆船舶,教体,招商引资,科学研究,林业,社会救助、保障,行政区划,社会福利院及社会服务机构,社会救济,社区服务,社会团体,农业基础设施,气象,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参保,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基金,立案侦查案件,对外贸易,环境监测治理,民营企业登记,产品质量,专利申请,司法,水资源,优抚对象抚恤优待,文化场馆、电视广播,旅游、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火灾事故,安全生产,医疗救助和保险参保,医疗和生育保险基金,邮政,供气用气,城市建设管理,供排水及污水处理,案件受(审)理,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国土资源等47个方面的内容。
三、调查对象及范围
调查对象为眉山市、县(区)有关部门及单位,调查范围为全市及各县(区)的行政区域范围。
四、调查方法
本制度所需统计数据由眉山市、县(区)有关部门根据现行部门统计报表、部门行政记录以及有关资料整理填报。
五、组织方式
本制度由眉山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由眉山市统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数据,数据采用眉山市外网协同办公平台、纸质报表的方式报送。
六、数据发布
本制度中的统计数据主要用于编制眉山市统计月报、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等统计资料。统计月报在每月20日左右(1月除外)公布,统计公报在每年3月中旬公布,统计年鉴在每年9月左右公布。统计资料公布方式主要是通过统计系统内网、眉山市统计局部门网站和编印成册向社会各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