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统计局,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安排,现就开展2022年全省统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按照省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统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川统计〔2022〕55号)(以下简称《基本条件》)规定执行。
二、申报评审成绩使用标准
(一)高级统计师
2019、2020、2021年度全国统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达到90分及以上,或2021年度全国统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四川省划定的80分及以上。
(二)正高级统计师
正高级统计师采取直接评审方式。
三、评审范围
全省从事统计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人员除外)。中央驻川单位(含在川央属企业)委托评审的,须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委托评审函。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具备独立评审权限的评审组织如需委托评审,须向四川省统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出具委托评审函。
四、申报时间
2023年1月5日至2023年2月5日。
五、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报。凡符合《基本条件》的申报人员,应按照文件规定准备相应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
(二)单位审核公示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须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人事档案、专业技术档案、岗位任务完成情况、业绩成果、日常考核、实际贡献、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等,提出推荐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开具公示结果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由单位统一将纸质材料报送到各主管部门(单位)。对于申请破格的人员,所在单位须根据本人填写的破格申报审核表,审核其是否符合破格规定条件(仔细查看佐证材料),审核合格的通知申报人打印纸质材料,并撰写破格推荐意见、加盖鲜章。
(三)部门审核。各单位按有关文件规定严格把关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不符合申报程序以及未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要求其补充完善后受理;对合格的申报材料,在任职资格评审表“呈报单位意见”栏签署意见。
(四)高评办复核。四川省统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高评办)对通过审核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组织专家对破格申报人员进行申报资格认定,并将复核通过材料报高评委评审;对复审不合格的材料,予以退回或要求其补充完善后受理,过期未补充完善的材料视为不合格,不再纳入本年度评审范围。
六、评审程序
(一)初审。各市(州)统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自身工作职责负责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申报条件、不符合申报程序以及未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要求其补充完善后受理。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由各市(州)统计局予以受理。省级主管单位、央属在川单位以及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独立评审权限的评审组织,按照自身工作职责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送高评办。
(二)复审。高评办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复审不合格的材料予以退回或补充完善后再受理。
(三)现场答辩。高评办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答辩专家,组建答辩专家组开展现场答辩。经高评办复审合格的申报人员,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和顺序,就高级统计师和正高级统计师应当具备的工作经历、专业学识、任现职期间所取得的业绩成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答辩。答辩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申报人员方能进入第二阶段的评审审议,答辩结果作为评审审议的参考依据。答辩具体时间、地点及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四)评审。答辩结束后,高评办将现场答辩通过人员的申报材料报送高评委进行同行评议。
(五)公示。评审结束后,高评办通过四川省统计局官网向社会公示本次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资格批复。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高评办将公示情况及相关材料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资格确认,并由其批复评审通过人员的高级统计师和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资格。
(七)电子职称证书打印。经批复评审通过的申报人员,自行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四川人社”APP用户端下载打印电子职称证书。
七、注意事项
各级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呈报单位意见”栏填写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一)公有制组织申报人员。申报人员按照人事档案管理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逐级报送至各市(州)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盖章。
(二)非公有制组织申报人员。申报人员不受本人人事档案是否由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单位代理(以下简称“人事档案代理”)的限制,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程序进行:
1.已实施人事档案代理的申报人员,由人事档案代理机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报送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审核、盖章。
2.未实施人事档案代理的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按属地原则推荐至工作单位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逐级审核、盖章。
(三)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独立评审权限的评审组织申报人员。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职称管理部门(人事部门)需先向高评委出具委托评审函(参照附件5),经同意后再将申报材料报送高评办审核。评审结束后,高评办将评审结果反馈委托单位,由委托单位自行复核、办理证书。
(四)中央驻川单位(含在川央属企业)申报人员。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职称管理部门(人事部门)需先报经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委托评审函,经审核同意后将申报材料报送高评办审核。
八、参评材料
申报人员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必须递交以下材料: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附件1)。
(二)四川省高级统计师、正高级统计师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
(三)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附件3)。
(四)申报人员身份证、最高学历证书、高级统计师考试合格证书、非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身份证明等复印件。
(五)单位综合推荐材料。内容主要包括:被推荐者参加工作以来,或者担任统计师以来,其政治素质、学识水平、专业能力、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等。单位综合推荐材料须由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申报人员近五年来的政治思想和业务工作总结。
(七)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公示材料,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按照《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要求,申报人员应在递交申报材料前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培训学习。本年度需提交2020年以来学时证书或证明。
(九)《基本条件》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3份纸质原件(即加盖有鲜章的材料),并提供电子扫描版(按序号排列)。提交的书面材料统一规格为标准A4纸尺寸,双面打印或复印,所有材料的原件须审查人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其中(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表》单独装订成册,(二)至(九)项申报材料按照顺序装订成册并附目录清单。
九、收费标准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272)有关规定,高级统计师、正高级统计师评审费每人次320元。
十、其他事项
(一)资格审查贯穿评审全过程。申报人员必须保证在参评过程中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法规、纪律和规则。所提交的评审信息和证件原件(复印件)真实、准确。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并将记入职称评审个人诚信档案,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予以取消;已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对计算机和外语不作统一要求。确因专业技术工作性质或履行岗位职责需要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三)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四)任职时间计算。任职时间以职称资格认定时间算起到2022年12月31日止,任职年限须扣除脱产参加学历教育的时间。
(五)申报人员论文、论著、成果、奖励等有效时间的认定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为止。
(六)评审工作结束,职称资格文件下发后,申报人员应在六个月内到省统计局取回本人申报材料,逾期未领取的,将予以销毁。
(七)材料报送。申报材料一律按照属地原则交各市(州)统计局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分别统一填写高级统计师、正高级统计师申报人员信息汇总表(附件4),并于2023年2月5日前将高级统计师和正高级统计师申报人员信息汇总表、申报材料纸质版以及电子扫描版报送至高评办。
地址:成都市二环路西一段108号省统计局229办公室。
联系人:伏雪、兰想,电话:028-87042742;028-87040980。
邮箱:scstjxh@126.com。
四川省统计局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