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川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督查制度
第一条 为有效加强和推动我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更好地发挥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对沐川县农村电商的指导和带动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针对沐川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第三条 沐川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督查工作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县发改经信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一)县发改经信局:负责督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定期组织对该项目的督查,负责受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举报、查处,优化投资环境。
(二)县财政局:负责根据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省、州、县关于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做好对该项目的资金审批、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督查和帮助建设单位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三)县审计局:依据国家审计法规要求,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决算实施审计监督,并依法出示审计结论。
第四条 沐川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行政主管单位和项目法人,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做好项目的建设、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 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有关资金调度、物资采购、工程设计、
农村站点建设、物流配送建设、安全保障等落实情况;
(四)上级有关部门及县电商领导小组关于项目建设批示和要求落实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六条 督查的主要办法:
(一)现场督查。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掌握项目进展情况。现场督查采取定期督查和随机督查的方式进行。
(二)召开联席会议。对项目建设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召开联席会议。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参加会议,并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精神。联席会议形成会议材料,及时报送县电商领导小组和各有关单位。
(三)督查提醒。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由县发改经信局下达《项目建设督查整改通知书》,被督查单位按通知书要求及时整改,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到项目建设督查组成员单位。
(四)定期通报。对项目建设情况、联席会议确定事项落实情况和整改通知书办理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第七条 被督查单位应当接受督查人员依法进行督查,定期、如实向督查人员提供项目有关文件、资料,汇报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拒绝、隐匿、伪造项目文件、资料。
第八条 从事项目督查工作的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干预、参与项目正常的建设和管理活动,不得泄露被督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接受被督查单位的宴请及任何物质馈赠,禁止在被督查单位为自己、亲友或他人谋取利益,违反本条规定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