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川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沐川县政府网站发布时间:2018-10-16阅读:
  
沐川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沐川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8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的通知》(川财建〔2017〕56号)、《财政厅关于下达中央财政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补助资金的通知》(川财建〔2017〕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沐川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和县级财政安排用于我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设备购置安装、信息系统开发运用、电商培训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农产品上行资金使用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县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资金使用比例原则上不高于15%,电商人才培训严格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有关规定。
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工作经费及购买流量等支出。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建设运营项目必须通过公开竞争性谈判确定项目承办主体,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2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脱贫奔康的积极性。
3择优扶持,鼓励规范。专项资金优先扶持特色农产品品牌网销企业,着重鼓励和引导全县电子商务及配套服务行业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做大做强。
4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方向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确定的资金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如下内容:
1支持建设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采取对口指导孵化,为从事网络创业和服务人员提供技术支持、信息服务、营销推广、管理咨询及其他增值业务等全面服务。
2支持建立电子商务乡村服务站点。充分利用万村千乡店、县邮政局、供销社等现有网点资源,在全县建设117个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店内配电脑、显示屏、办公桌椅等),为村民提供网购网销(代购代销)、缴费、充值、订票、代收代发、代换代退、引导宣传等服务。
3支持建立仓储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县级仓储物流中心,主要负责网销商品的品控分拣、打包配送;实现集采统储、互采分销、统配统送及协调售后服务等相关工作。支持建立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根据项目示范县物流建设要求和我县物流业发展情况,筛选第三方物流、快递企业建设物流配送体系。支持物流、快递企业网点设立到乡镇,延伸服务到乡村;加强对物流配送企业运营管理,建立奖惩机制,督促其高效、快捷的完成物流配送任务。
4支持特色产品品牌打造营销和溯源体系建设。重点建设质量安全溯源系统、打造公共品牌和标准化体系,设立品牌培育资金,孵化电子商务相关领域的创意设计、品牌策划、网络营销等自主创业项目电商发展奖补政策制定,建设智慧旅游系统。农村产品的标准化、生产认证、品牌培育、质量追溯等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农产品分级、包装、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基础设施建设。整合沐川县特色产品的种养殖大户、专业合作社、加工企业等资源,构建从田间生产到加工储运、销售等标准化操作系统,建立质量追溯体系,破解农产品质量监管难题,打造我县农特产品品牌。
5支持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培训。面向基层干部、企业员工、合作社工作人员、农村创业青年、退伍军人、伤残人士、返乡大学生、贫困户等开展电子商务基础知识、网购操作、网上开店技能等培训,编制印刷相应电商培训教材等,提高对电子商务认识和应用电子商务的能力,促进网购、网销规模的扩大和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
6支持电商项目配套体系。建立电商大数据系统,同时规划建设项目信息公开透明机制,建设电商进农村信息公开系统对接上级系统。建设电商项目其他相关配套体系。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县发改经信局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1县发改经信局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支持政策落实等情况。
2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对专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绩效评估。
3对项目建设进度情况、专项资金运作、使用情况和资金拨付由县发改经信局、县财政局进行监督绩效评估和拨款。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七条  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业务;
2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三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3根据《会计法》所规定的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和拨付:
1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方式,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专项资金定额补助。
2由符合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单位(企业)将资金拨付请示、财政专项资金计划审批表和相关项目资料报县发改经信局和县财政局初审,由县发改经信局和县财政局提出具体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提出的资金拨付意见复核无误后,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
3财政专项资金拨付进度和比例按照签订的协议执行:按照项目启动和项目实施完成投资的30%、60%、80%,分别划拨项目进度资金400万、600万元(一次性扣除预付项目资金400万元)、500万元、400万元;所有项目建设完成100%并正常运行,经项目最终审计和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拨付余下资金500万元(最终以中央财政资金到位数额为准)。
4其他未尽管理办法参照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的实施与验收
 
第九条  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向县发改经信局、财政局报送书面验收申请。在收到项目实施单位(企业)验收申请10个工作日内,县发改经信局、县财政局会同县监察、审计等部门组织验收,通过验收后书面提请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验收。
第十条  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的国家级项目必须在2019年6月前实施完毕;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企业)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需经县发改经信局、财政局、扶贫移民局同意,逐级上报至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县发改经信局和县财政局应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和资金监管工作,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企业)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应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会计、财政法规及现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定期(原则上定为每月一次)向县发改经信局、县财政局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县发改经信局、财政局要将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实施情况总结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企业)三年内申报电子商务扶持方面资金的资格。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由沐川县财政局、沐川县发改经信局负责解释,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将作相应变更。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