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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决策
丹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
丹巴县
发布时间:
2019-05-20
阅读: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与验收,切实加强丹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管理,保质按期完成丹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各项工作任务,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开展2017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7〕30号)、《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关于印发2017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商市建〔2017〕13号)、《四川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商市建〔2018〕8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丹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及管理应遵循科学发展、公开公正、规范运作、突出重点、示范引导、强化监管、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实施内容及范围
第三条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内容及范围为促进农村产品上行、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改造建设、农村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培育。项目具体实施内容以省商务、财政和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审批备案的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内容和范围为准。
第三章 财政资金支持方式
第四条
中央财政资金采取股权投资、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落实到具体项目,鼓励优先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农村电子商务项目建设。
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农产品上行的资金使用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县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资金使用比例原则上不高于15%。电商人才培训严格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有关规定。
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工作经费及购买流量等支出。
对中央财政资金已支持过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第五条
财政资金管理具体要求详见《丹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投资本项目所需的资金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2.信誉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财产未处于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参加本次招商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没有严重违约及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企业资质
1.投资申请人有在省内贫困地区或高原藏区实施国家级电商示范项目的成功经验;
2.投资申请人有运用电子商务助推农产品上行、有广泛开展电子商务类培训孵化的实施案例。
(三)投资人注册要求
1.投资申请人应为丹巴县本地注册登记的单位或承诺本次招商活动中选后一个月内在丹巴县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注册资金200万元及以上,并按照国家税务机关属地管理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
项目投资申请单位应按采购招商要求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等材料。
第八条
项目报备的《实施方案》原则不予变更,如因客观原因导致个别项目无法实施的,须制定《项目调整方案》(含项目调整情况表和调整后项目汇总表),按《实施方案》报备程序履行报备手续,并及时在专区和政府门户网站公示。调整后的项目必须符合政策支持方向,且总投入不低于原计划投入总额。
第九条
投资申请单位在项目申报成功后,应按照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对擅自停止项目实施、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汇报项目执行情况、恶意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等行为,项目主管部门可中止项目实施、撤销项目,追回已拨付的项目专项资金,并对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3年内不受理该项目实施单位或项目责任人在丹巴县范围内任何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十条
丹巴县人民政府为项目责任主体,负责项目总体规划、整体监督等工作;丹巴县发展改革和商务投资促进局作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采购招商、合同签订、专项资金拨付审批、组织项目绩效评价和验收、检查监督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支持政策落实、协调处理相关事宜等工作;丹巴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对专项资金运作、使用和拨付情况进行监督等工作;丹巴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成效进行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丹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细化实施方案及绩效评价、验收等有关文件、采购招商要求及时间节点,完成项目实施工作;
(二)保证财政资金专款专用,不得骗取财政支持资金;
(三)按照县发展改革和商务投资促进局、财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等部门的要求如实填报项目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其他需填写的统计调查表;
(四)接受县发展改革和商务投资促进局、财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等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配合县发展改革和商务投资促进局、财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等部门组织的项目督查、验收及绩效评估等工作;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七)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于出现的问题或好的意见建议,应及时向县发展改革和商务投资促进局、财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等部门反馈;
(八)应由项目实施单位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实行项目进度定期与不定期核查。项目主管部门不定期对项目进度进行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进度要求开展建设任务。并组织县财政局,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等单位不定期对项目进度进行督导、抽查等。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申报拨付财政资金前,由项目实施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进度核查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县财政局,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等单位,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阶段性项目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形成《项目进度核查报告》。《项目进度核查报告》作为财政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采购招商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采取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实施采购招商等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自行组织采购评审工作,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候选人,并在相关专区或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待公示无异议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按要求与确认的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设验收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县财政局、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等单位,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建设进行初验;
(二)初验合格后,项目主管部门报请州、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组织州、县财政局、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审计局等有关单位开展正式验收;
(三)待正式验收合格后,由验单位负责出具《项目建设验收报告》,并将验收结果和《项目建设验收报告》逐级上报省商务厅和国家商务部。
第十七条
项目运营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运营服务期满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运营服务验收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县财政局、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等单位,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建设进行初验;
(二)初验合格后,项目主管部门报请州、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组织州、县财政局、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审计局等有关单位开展正式验收;
(三)待正式验收合格后,由项目验收单位负责出具《项目运营验收报告》,并将验收结果和《项目运营验收报告》逐级上报省商务厅和国家商务部。
第十八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
(二)项目实施总结报告(需阐述项目投入、完成情况、建设(运营)效果、取得成效等);
(三)项目所达到的预期效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说明性材料;
(四)项目采购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复印件;
(五)项目经费的决算表和专项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材料(含图片资料、影像资料等);
(七)其他项目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八)项目验收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采购合同任务中主要技术指标;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或者提交的实施结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三)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或者数据的;
(四)擅自修改采购合同及附件规定的建设(运营)标准等内容的;
(五)其他不通过验收的情况。
第二十条
当验收未通过时,项目主管部门有权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项目主管部门完成整改后应提出复核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重新组织复核验收。
第二十一条
安排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在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完成建设、运营任务,并通过绩效评价、项目验收、项目专项审计。
第七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发展改革和商务投资促进局、财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及有关部门,应按其职责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财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项目实施单位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实施内容。对违反规定使用财政资金,阻挠或者故意规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实施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且情节特别严重的项目实施单位,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付款项,取消该项目实施单位三年内申报丹巴县域内财政资金的资格。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省、州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务必在所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显著位置标识“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字样。
第二十五条
应设立征求意见窗口或纪检、审计举报窗口,及时公开已经确定的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项目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承办单位与商务部农村电子商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按时报送项目进展、资金拨付等信息。示范县与项目承办单位签订的项目实施合同中应明确,凡接受财政补贴的项目必须按要求提供交易和活动信息,未提供完整信息的项目不得验收,同时依法保护项目承办单位信息安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将作相应变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和商务投资促进局、财政局、扶贫和移民工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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