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自贸领〔2024〕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现将《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容错纠错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
2024年4月28日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容错纠错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四川“构筑向西开放战略高地和参与国际竞争新基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协同改革先行区(以下简称“协同改革先行区”)营造“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工作氛围,鼓励解放思想、敢闯敢试、大胆创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的通知》《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容错纠错,是指自贸试验区、协同改革先行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自贸试验区、协同改革先行区建设和改革创新中,因先行先试、缺乏经验出现失误错误,未能实现预期目标,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但没有为个人、他人或者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经认定可以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督促当事人、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纠错纠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协同改革先行区管理机构对其管理单位、公职人员的追责问责以及容错纠错工作。自贸试验区、协同改革先行区管理机构向党委(党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追责问责机关提出容错建议,可以参照办理。
第四条 自贸试验区、协同改革先行区各管理机构要加强容错纠错工作的统筹落实,配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履行相关职责,逐步建立完善容错纠错、澄清正名和典型案例通报等制度机制。
第五条 容错纠错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干事创业,鼓励改革创新。鼓励自贸试验区、协同改革先行区管理机构及公职人员积极探索、试验、改革和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新做法、新经验和新制度,把自贸试验区、协同改革先行区建设成改革创新高地、经济发展引擎、社会管理样板,宽容其在探索创新中出现的偏差和失误。
(二)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把改革中因先行先试、缺乏经验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三)坚持防错、容错、纠错并重。加强法治保障,提升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规范决策机制和程序,建立改革创新举措的合理性、可行性论证机制,完善失误错误风险预警监督机制,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改,强化源头预防。
(四)坚持依纪依法、客观公正。强化从严治党和依法行政,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章党规党纪作为衡量标准,坚决防止逾越底线、触碰红线,从实际和需要出发,实事求是、辩证甄别,实现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第六条 容错必须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遵纪守法。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没有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禁止性规定。
(二)改革创新。基于改革创新要求,符合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开展的制度创新。
(三)勤勉尽责。对出现的偏差或失误,未实现预期目标,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等,主观上没有故意,且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
(四)出于公心。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程序正当。决策过程符合民主集中制原则和相关程序要求,或者紧急情况临机处置且事后及时履行了报告程序。
(六)知错就改。对已经发现的偏差或者失误,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减轻损失和影响,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容错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容错:
(一)为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自贸试验区、协同改革先行区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改革试点任务,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的。
(二)对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在制度集成创新等探索性工作中,因政策界限不清晰,出现失误错误的。
(三)为创建一流营商环境,提高效能、方便群众和市场主体,解决服务对象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制度创新、服务优化、监管改革,因无先例可循、经验缺乏等,出现失误错误的。
(四)为推动贸易投资便利、金融开放、产业发展,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创新工作方法、规范工作流程、优化联合监管,出现失误错误的。
(五)为推进自贸试验区、协同改革先行区建设发展,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上级决策部署发生变化,客观情况难以准确研判把控,未达到预期效果,出现失误错误的。
(六)在推进重点工作和项目,以及化解重大矛盾纠纷、解决复杂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突发事件、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积极担当、主动作为、动真碰硬,因情况特殊复杂或者不可抗力等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错误的。
(七)为推进自贸试验区、协同改革先行区建设发展,进行其他探索试验和改革创新,且符合容错纠错原则和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容错纠错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启动。自贸试验区、协同改革先行区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在管理机构予以责任追究时,认为符合容错的情形和条件,可向相应的自贸试验区、协同改革先行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管理机构”)提出容错的书面申请。管理机构认为符合容错情形和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容错程序。管理机构在工作中发现自贸试验区、协同改革先行区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可能会受到责任追究,但符合容错情形和条件的,应当主动启动容错程序。
(二)核实。管理机构启动容错程序后,应当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证据材料,充分听取当事单位和个人意见,对涉及面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问题,可以邀请群众代表、服务对象、利害关系方或者第三方参与调查核实。管理机构可以邀请同级责任追究机关参与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一般于启动容错程序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认定。管理机构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围绕“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等核心要求,综合考虑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作出是否容错的初步意见。
(四)异议处理。自贸试验区、协调改革先行区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不认可认定结果的,可以向上级管理机构或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提出异议。相关单位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至提出异议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管理机构做出书面认定后,应当将书面认定及时反馈当事单位或者个人,并通报相关单位,引导树立保护改革者、支持担当者的鲜明导向。对经认定可以容错的,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不予、免予追责问责或者从轻、减轻追责问责。
管理机构移送党委(党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责任追究机关处理的,可以提出明确的容错建议,但不在追责问责决定前作出结论性认定和开展反馈、通报工作。
第十条 自贸试验区、协同改革先行区管理机构进行容错认定,应区分不同情况,在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和幅度内进行。
第十一条 对予以容错免除相关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相关单位应及时采取适当形式进行澄清说明,消除不良影响,在平时、年度、目标责任,绩效、任期、任职试用期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各类考核时,对该项工作不作负面评价;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职称评聘、选拔任用、职务职级晋升,以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等方面不受影响。对予以容错从轻、减轻处理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协同改革先行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纠错常态机制,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及时纠正偏差、失误和错误:
(一)对政策措施制定或者具体工作中出现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应坚持早发现早纠正,并建立完善主动监测和预警预防机制。
(二)对具体工作中的偏差或者失误,已经产生负面影响或者损失的,应当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坚决予以纠正,有效消除负面影响,避免或减轻损失。
(三)在作出容错认定时,应当同时提出纠错要求,并针对性完善制度机制,避免类似偏差或者失误再次发生。对于追责机关作出容错决定时提出的纠错要求,应当督促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剖析原因、汲取教训、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要求,确保彻底纠正错误。
(四)发现偏差、失误或错误后不主动纠正错误,容错后不积极有效地纠正错误,致使重复发生相同或类似失误错误的,应当依法依规给予处置。
第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协同改革先行区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