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
来源:外贸运行处发布时间:2023-02-06阅读:
  

川商发〔2023〕4 号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省属相关企业:

根据《商务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扩大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地区范围的通知》(商贸函〔2022〕537号)有关规定,四川将在全省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为进一步扩大全省二手车出口规模,推动四川外贸保稳提质,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遴选一批企业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架构

构建省、市、县三级监管服务体系,商务厅主要负责统筹全省二手车出口工作。市(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本地业务发展。

二、试点企业的管理

(一)资质申报

1.基本条件

(1)在四川省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独立核算,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信用记录良好,经济效益好,近3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2企业具有较强的二手车车源采购、整备能力。

3企业具备在出口目标国建立维修、零配件供应等与其出口规模相匹配的售后服务体系。

4企业组建有外贸团队,具备开拓二手车出口市场的能力。

2.申报资料

(1)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申请表,包括申请企业的经营情况、业务分布、售后服务网络、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方案(含二手车车源整合、境外销售、质量保障、售后服务保障、境外响应机制等)(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2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新注册(未满一年)企业提供申报截止日当期的财务报表及企业投资方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企业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附件2)。

(5)企业二手车出口目标量化情况表(附件3)、企业二手车境内采购渠道情况表(附件4)、企业境外销售渠道表(附件5)、企业售后维修和零配件供应体系情况表(附件6)(可附证明)。

(6)其他证明企业实力的证明材料。

3.申报要求

申报材料一式6份,按A4纸张规格打印,按申报要件顺序胶装成册(附目录、页码),并加盖骑缝章,提交至属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择优上报商务厅,成都市原则不超过10家(含已在库6家),其余市(州)原则上不超过2家。申请材料电子版刻录光盘随纸质材料一并报送。

(二)年度考核。商务厅按出口企业发展状况、出口目标完成情况、渠道建立情况等实施年度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分合格、限期整改和撤销资质三个等级,考核结果及时通报出口企业并向商务部备案。出口企业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通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商务厅申请复核。

(三)退出。出口企业因自身业务调整申请退出的,需要向所在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提交退出申请,经商务厅批准后退出。企业退出后,必须妥善处理业务遗留问题,并切实承担已出口二手车1年内的售后服务责任。

三、二手车出口主要流程

1. 收购车辆。按照进口国家对车辆的车龄、环保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相关要求,出口企业在国内收购车辆,并依法在公安交管系统办理二手车交易及转移登记手续,车辆必须过户到出口企业名下,并标注“转移待出口”。

2. 车辆整备。出口企业应对收购车辆外观、内饰、驾驶要素、安全性能部件等进行整备,确保车况完好。

3. 检测鉴定。依据商务部制定的《二手乘用车出口质量要求》(WM/T8-2022)和《二手商用车辆及挂车出口质量要求》(WM/T9-2022)对车辆进行出口前检测,检测合格的出具产品检测报告,检测不合格二手车禁止出口。

4. 申领出口许可证。出口企业依据商务部有关规定申请出口许可证,许可证申请表上同一商品编码项下最多申请20辆二手车。申请数量应与实际报关数量一致,并一次完成清关。一次报关数量少于申请数量的,应重新申领许可证。

5. 报关通关。按海关总署有关规范填写出口报关单,清晰填报出口车辆状态为“旧”及车辆识别代号(VIN)。

6. 车辆注销。在完成二手车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2个月内,凭出口报关单及法律法规 规定的证明凭证向机动车登记地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出口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商务主管部门在车辆办理完成注销前,不予发放新的二手车出口许可证。

四、出口企业责任和义务

出口企业是出口车辆质量安全追溯责任主体,要严格履行出口产品检测、如实明示车辆信息等义务。出口企业开展业务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二手车出口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禁止出口以下车辆:

1. 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的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以及距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

2. 抵押期间或者处于海关监管期间的车辆。

3. 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4. 通过盗抢、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5. 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码(VIN)等与登记信息不相符,或者有篡改等迹象的嫌疑车辆。

6. 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7. 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不全的车辆。

8. 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车辆。

9. 其他不宜出口的车辆。

五、其他事项

请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严格把关,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将取消企业参加评审的资格,于2月28日前将申请资料(含电子版)报送省商务厅(外贸运行处)。我厅将联合海关、公安等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于远亮、李涵,联系电话:028-83225103、83226631,地址:成都市成华街7号。

特此通知。

附件:1.四川省二手车出口企业申请表

      2.企业承诺书

      3.2023年二手车出口目标量化表

      4.二手车境内采购渠道情况表

      5.二手车境外销售渠道情况表

      6.售后维修和零配件供应体系情况表

四川省商务厅

2023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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