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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原产地累积规则

来源:外贸运行处发布时间:2024-07-18

RCEP原产地累积规则,是指把产品生产中所使用其他缔约方原产材料视为产品生产所在缔约方的原产材料的规则。主要用于决定货物是否符合给予优惠关税待遇的条件。

一、RCEP原产货物的三类情况

一是完全在一个缔约方获得或生产货物。该类货物是指没有使用其他国家原材料进行加工的情况。

二是在一缔约方仅使用来自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缔约方的原材料生产的货物。该类货物的产业链有一定纵深,生产过程中需要投入其他国家生产的中间产品。如果最终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和零部件都具备RCEP原产资格,那么最终产品也将具备RCEP原产资格。

三是在一个缔约方使用非缔约方原产材料生产,并且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列的适用要求的货物RCEP设定了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详细规定每一种货物(每一子目)应当适用的原产地规则。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以清单的形式列明了全部税则号列货物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时适用的原产标准,主要包括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加工工序标准等单一标准,以及上述标准中两项或两项以上组成的选择性标准。

(一)税则归类改变。是指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非原产材料均在协调制度(HS)一定位数级别上发生改变。在RCEP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包括章改变(HS税则归类编码前两位数字改变)、品目改变(HS税则归类编码前四位数字改变)和子目改变(HS税则归类编码前六位数字改变)一旦加工过程造成HS编码的改变,又符合特定原产地规则,则可被认定为原产。

(二)区域价值成分。是增值标准的一种,通过计算原产材料、非原产材料、费用等构成货物价值成分的占比,来判定非原产材料是否发生了实质性改变。区域价值成分的计算方法具体包括扣减法或者累积法两种,企业可选择其中之一进行计算,使用的RCEP成员国区域价值成分标准不少于40%的货物,即具备RCEP原产资格。计算公式如下:

扣减法:RVC=FOB-VNM/FOB

累加法:RVC=VOM+直接人工成本+直接经营费用成本+利润+其他成本)/FOB

备注:FOB离岸价格、VOM区域内原材料价值、VNM原产材料的价值。

(三)特殊加工工序标准。对货物所含非原产材料必须经过什么样的加工工序进行特殊规定。在RCEP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只规定了化学反应一种特定加工工序,可以直接让货物具备原产资格。

根据累积规则,我国在生产销往RCEP缔约方货物时所使用的其他缔约方的原产材料,均可视为本国的原产材料,这将有利于企业优化供应链,降低采购成本和灵活性。特别是对于整合区域资源、加强各方合作、增强地区经济合力起到深远影响。

二、CPTPPRCEP原产地规则比较

CPTPP的原产地判定方式包括价格法(基于特定非原产材料的价值)、扣减法(基于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增值法(根据原产材料的价值),对于上述三种可选方式,只要商品符合其中一种计算区域价值含量的方法,即视为原产货物。另外,对比CPTPP协定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程序第六条和RCEP协定第三章原产地规则第十二条可以发现RCEP在确定中间材料时,只要该中间材料已经取得了原产资格,则后续产品使用该中间材料时,中间材料中含有的非原产材料就视为原产成分,或称之为被中间材料吸收原产化;而CPTPP则更进一步把所有在生产过程中协定成员方发生增值的加工费用和材料都视为原产材料价值,无论中间材料是否取得原产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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