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在起草国际贸易组织宪章(ITO宪章)时,专门加入了“限制性贸易行为”一章,将国营贸易制度视作与关税、数量限制、补贴、海关手续并列的五种贸易壁垒之一加以规范。该章虽然未生效,但它的主要内容(GATT17条内容)因为关贸总协定(GATT)的临时适用而生效至今,并被其后成立的WTO所认可和沿用。国家通过法律赋予国营贸易企业经营特定商品的进出口贸易权,实质上保证了政府对这些企业贸易活动的间接控制,是国家对特定产品的贸易权管制制度。
根据《进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目录》、《出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目录》,国营贸易管理货物有13种。其中,进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为小麦、玉米、大米、食糖、烟草及其制品、原油、成品油、化肥、棉花;出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为玉米、大米、烟草及其制品、钨及钨制品、锑及锑制品、煤炭、原油、成品油、棉花、白银。
未列入国营贸易企业目录或者未获得非国营贸易允许量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得从事上述货物的进出口活动。不属于国营贸易企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需按照所获得的非国营贸易允许量从事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活动。例如,2022年商务厅帮助长江水运获得了5万吨燃料油进口非国营贸易允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