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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来源:外贸运行处发布时间:2024-07-18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背景

近年来,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和国内市场潜力释放,综保区内两头在外的企业,开始内外兼修,与区外企业业务往来逐年增加,但因税务政策,这部分业务又享受不到国内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抵扣政策,不利于企业自身发展和构建双循新发展格局。

201911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提出积极稳妥地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综合保税区创新升级,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支持综合保税区企业更好地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培育和提升国际竞争新优势,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决定在综合保税区推广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二、综保区内税务政策

在税务部门认定上,综保区内企业,视为境外企业,享受免税政策,不按国内纳税人分类;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发生业务往来,视为进出口,按进出口税收政策征收关税。

三、四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情况

资格试点政策非税收优惠政策也非强制政策,由企业视情自愿申请。试点企业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与区外企业业务部分税收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两头在外业务部分依然享受免税政策。目前四川已有富士康在内的20多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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