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背景
近年来,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和国内市场潜力释放,综保区内“两头在外”的企业,开始“内外兼修”,与区外企业业务往来逐年增加,但因税务政策,这部分业务又享受不到国内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抵扣政策,不利于企业自身发展和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
2019年1月1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提出“积极稳妥地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综合保税区创新升级,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支持综合保税区企业更好地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培育和提升国际竞争新优势,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决定在综合保税区推广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二、综保区内税务政策
在税务部门认定上,综保区内企业,视为境外企业,享受免税政策,不按国内纳税人分类;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发生业务往来,视为进出口,按进出口税收政策征收关税。
三、四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情况
资格试点政策非税收优惠政策也非强制政策,由企业视情自愿申请。试点企业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与区外企业业务部分税收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两头在外”业务部分依然享受免税政策。目前四川已有富士康在内的20多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