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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O认证

来源:外贸运行处发布时间:2024-07-18

“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以下简称AEO),是海关授予企业的一种认证资格,企业如果获得该资格即可避免繁琐的通关和查验程序,享受额外的便利化措施。

通过实施AEO制度,海关能够提升对风险的防控,保障货物供应链的安全,促进监管资源的有效配置;AEO企业能够享受简化单证、缩短通关时间等优惠措施,因此,AEO制度对海关和商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目前,中国已经与新加坡、欧盟、南非等22个经济体签署AEO互认协议,覆盖48个国家(地区),互认国家(地区)数量稳居世界首位。其中,包括32个共建“一带一路”国家、5个RCEP成员国和13个中东欧国家。

海关对AEO认证企业管理措施

一般AEO认证企业适用管理措施 高级AEO认证企业除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措施外,还适用以下管理措施
1.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50%以下;

2.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3.海关收取的担保金额可以低于其可能承担的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4.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1.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以下;

2.可以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

3.减少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4.可以在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之前向海关申报;

5.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6.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通关便利措施;

7.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8.因不可抗力中断国际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

9.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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