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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司法厅印发《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指导意见》


来源:政策法规处 时间:2024-07-27 10:20 【打印】【关闭

近日,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水利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进一步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推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与水行政管理有机衔接。

《指导意见》以提升执法质量和效能为目标,重点从总体要求、健全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突出工作重点、强化工作保障等方面进行阐述,完善水行政执法体制机制,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有效查处涉水违法违规问题,增强水行政执法人员法治素养,深化多部门执法协作机制,为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指导意见》指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要压实水行政执法主体责任,抓好用好“约谈一批、挂牌一批、处罚一批、曝光一批、信用监管一批、移交司法一批”执法举措强化水行政执法力度。要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行政管理方式,把更多的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建立执法检查“综合查一次”制度整合监管事项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建立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配强法制审核工作力量

《指导意见》明确,健全跨部门跨区域协作机制,建立司法行政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督协调联动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多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涉水行政执法工作。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开展川渝、川滇、川黔、川藏等跨省联合执法,实现违法线索互联、处理结果互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移送接收、处罚立案、结果反馈、协调监督等环节建立工作机制。建立下放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动态调整机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已下放乡镇街道的水行政执法事项的定期评估工作。

《指导意见》强调,面对执法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完善行政执法职能回归机关工作机制统筹用好所属事业单位提供的执法辅助和技术支撑。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加快推进水行政执法信息化、数字化严格落实水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选优配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重点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推动创新实践,实现水行政管理与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平稳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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